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大力推动我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自治州结合实际制定了《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措施,实施了一系列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但仍有一部分残疾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得到及时康复,还有一些残疾儿童家庭因残致贫、陷入困境。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美满幸福。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出台依据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更好地开展昌吉州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满足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70号)和《2021年自治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安排》(新残字〔2021〕8号)文件精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根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医疗保障水平以及康复救助综合因素(不同年龄段、康复干预方式、康复周期长短、辅助适配品种)等,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家庭经济条件和救助年龄限制。”结合昌吉州实际情况,由州残联牵头起草了《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经征求自治区残联、州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教育局、医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扶贫办及县市残联意见建议及反复讨论,于2021年10月8日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该文件。
三、主要内容
对残疾儿童救助对象进行扩面提标
1、扩面部分:将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听力、言语障碍的残疾儿童救助年龄由原来的0-6岁提升至16岁以下(不含16岁)。
2、提标部分:一是对7岁以下有康复训练需求的脑瘫儿童、智障和孤独症儿童补贴在自治区的基础上提标5000元,提标后,每名进行康复训练的脑瘫儿童补贴不少于18200元/年(含1200元矫形器费用),智障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贴不低于17000元。二是对有康复训练需求的低保户家庭残疾儿童少年,从乡镇(村)到县市残疾儿童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每年给予生活补助费5000元;转介到本县(市)以外的残疾儿童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每年给予生活补助费10000元。
《实施办法》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要从康复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内容和补贴标准、工作流程、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和监管、职责分工、经费保障和管理等7个方面落实残疾儿童少年救助工作。
《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改善昌吉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少年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少年家庭负担,减轻社会经济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助推昌吉州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