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3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解读

一、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9年11月,昌吉州成功创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州,成为全国15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地州之一。截止2019年底,全州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18个,面积213.3万亩,绿色认证企业59家,绿色食品产品总数达209个,有效使用标志的有机农产品每年保持60个左右,全州地理标志农产品16个,开展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试点2个,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取得初步成效。

虽然我州在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方面取得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级政府对绿色优质农产品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认识不到位,在积极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方面缺乏政策措施,引导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的力度不够。二是农产品生产者高质量发展意识、法治意识不强,对主动对标绿色、有机认证以及国际化质量认证,提升农产品品质的认识度不够,致使从事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和绿色优质农产品整体生产水平不高,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面积小、产量少。三是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对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技术指导服务作用发挥不到位,农产品生产者缺乏标准化生产相应的技术指导服务。四是农产品生产者技术水平不高,特别是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方面不规范,盲目引种、大量使用氮肥、乱用滥用农药现象较为普遍。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缺位,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无缝衔接、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尚未建立,特别是在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监管中,对基地巡查、产品检测、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的制度落实力度不足,质量管理不规范,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

随着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推进,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标准化推广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宣传引导和政策支持,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高质量发展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细化并落实县市政府的属地责任,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强化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优质农产品的需求,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提升昌吉州农产品的品牌竞争力,推进我州绿色优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起草过程

根据州党委安排部署,2019年,州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了制定《条例》的议案。2020年1月4日,自治州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制定《条例》确立为大会议案,并列为自治州2020年立法项目,交由州人民政府办理。

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排州农业农村局为《条例》起草牵头单位,开展《条例》起草工作。州农业农村局在走访农产品生产主体和种植大户、征求基层监管人员意见、召开座谈会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出影响我州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五大类24个急需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确定《条例(草案)》起草方向和基本框架。聘请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治区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于培杰,对《条例》起草进行全程指导。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全州农业系统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中国农科院西部研究中心专家意见建议,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州人民政府于6月23日、7月10日两次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州人大法工委及自治区行业专家,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7月14日,通过州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30天。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无法召开专家论证会,州司法部门于7月26日,通过书面形式,邀请区州16位法学专家、州政府法律顾问开展了立法专家论证。8月12日,再次书面征求各县市、农业园区和州直各部门意见建议,特别是要求各县市要通过组织乡镇代表参与讨论,确保征求意见建议的广泛性和准确性。《条例》起草过程中,共征集到意见建议47条,针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由州司法局牵头,会同农业部门,先后5次召开专题会议逐条研究,充分吸收,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提交昌吉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条例》起草过程完全符合立法程序要求,公众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均按要求完成,《条例》的合法性、表意性、合理性、结构性、逻辑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均经过认真审查和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

三、《条例》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共计8条;第二章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共计9条;第三章监督管理,共计7条;第四章法律责任,共计6条;第五章附则,共1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法律依据

目前,对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方面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地方立法也没有可以借鉴的成型立法经验,属于创设性立法,是一次全新的尝试,目的在于倡导和规范我州绿色优质农产品的生产,推动我州农业高质量发展。《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等政策性文件,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款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条款。

(二)关于绿色优质农产品的概念含义及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昌吉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优质农产品的生产、监督等活动适用范围,即“从种子到果子”这一生产环节;第三条确定了绿色优质农产品的概念,是指通过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者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和产品保护证书,或开展全程质量控制体系认证的,从种植业、林果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初级食用农产品。

(三)关于《条例(草案)》确定的规划目标

《条例》第四条明确“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规划”,并引入《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中的“重点任务”要求,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以上”确定为基本目标。

(四)关于《条例》设定的管理机制与工作机制

《条例》第五条以分款的表述方式,明确了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州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等在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中的职责。第六条建立了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互通监管信息,协同落实监管措施,实施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并通过第七条规定的社会监督和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政策等措施,为我州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发展提供保障。

(五)关于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规范

《条例》第二章共九条,从政策导向、基地建设、产地管理、标准化建设、规模化种植、农药购买和使用、生产措施、品牌培育以及禁止性规定等方面对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发展方向进行明确,提出生产要求,同时,鼓励生产者通过国家现行绿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全程质量控制体系认证发展生产,提升产品品质。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第71号令)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县域推进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的要求,并明确生产基地建设标准;第十一条对绿色优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产地管理和土地类别进行明确,规定“不宜作为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生产的农产品,不得使用绿色优质农产品标识”;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绿色优质农产品具体生产过程,从标准化建设、规模化种植、农药购买和使用、生产措施、品牌培育等各个环节分别提出绿色优质生产的要求。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有关条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收购、储藏、保鲜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六)关于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针对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农药滥用等突出问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销售农药产品时,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销售台账,推行电子台账”,进一步强化对农药经营者的有效监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对生产信息报告、农产品监测、自检、合格证、追溯制度等进行明确,特别是第十九条设立的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将极大的便于绿色优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我州地方立法权限,针对《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以及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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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6-30 12:33:3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解读

一、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9年11月,昌吉州成功创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州,成为全国15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地州之一。截止2019年底,全州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18个,面积213.3万亩,绿色认证企业59家,绿色食品产品总数达209个,有效使用标志的有机农产品每年保持60个左右,全州地理标志农产品16个,开展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试点2个,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取得初步成效。

虽然我州在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方面取得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级政府对绿色优质农产品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认识不到位,在积极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方面缺乏政策措施,引导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的力度不够。二是农产品生产者高质量发展意识、法治意识不强,对主动对标绿色、有机认证以及国际化质量认证,提升农产品品质的认识度不够,致使从事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和绿色优质农产品整体生产水平不高,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面积小、产量少。三是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对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技术指导服务作用发挥不到位,农产品生产者缺乏标准化生产相应的技术指导服务。四是农产品生产者技术水平不高,特别是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方面不规范,盲目引种、大量使用氮肥、乱用滥用农药现象较为普遍。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缺位,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无缝衔接、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尚未建立,特别是在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监管中,对基地巡查、产品检测、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的制度落实力度不足,质量管理不规范,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

随着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推进,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标准化推广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宣传引导和政策支持,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高质量发展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细化并落实县市政府的属地责任,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强化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优质农产品的需求,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提升昌吉州农产品的品牌竞争力,推进我州绿色优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起草过程

根据州党委安排部署,2019年,州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了制定《条例》的议案。2020年1月4日,自治州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制定《条例》确立为大会议案,并列为自治州2020年立法项目,交由州人民政府办理。

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排州农业农村局为《条例》起草牵头单位,开展《条例》起草工作。州农业农村局在走访农产品生产主体和种植大户、征求基层监管人员意见、召开座谈会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出影响我州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五大类24个急需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确定《条例(草案)》起草方向和基本框架。聘请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治区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于培杰,对《条例》起草进行全程指导。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全州农业系统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中国农科院西部研究中心专家意见建议,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州人民政府于6月23日、7月10日两次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州人大法工委及自治区行业专家,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7月14日,通过州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30天。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无法召开专家论证会,州司法部门于7月26日,通过书面形式,邀请区州16位法学专家、州政府法律顾问开展了立法专家论证。8月12日,再次书面征求各县市、农业园区和州直各部门意见建议,特别是要求各县市要通过组织乡镇代表参与讨论,确保征求意见建议的广泛性和准确性。《条例》起草过程中,共征集到意见建议47条,针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由州司法局牵头,会同农业部门,先后5次召开专题会议逐条研究,充分吸收,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提交昌吉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条例》起草过程完全符合立法程序要求,公众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均按要求完成,《条例》的合法性、表意性、合理性、结构性、逻辑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均经过认真审查和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

三、《条例》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共计8条;第二章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共计9条;第三章监督管理,共计7条;第四章法律责任,共计6条;第五章附则,共1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法律依据

目前,对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方面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地方立法也没有可以借鉴的成型立法经验,属于创设性立法,是一次全新的尝试,目的在于倡导和规范我州绿色优质农产品的生产,推动我州农业高质量发展。《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等政策性文件,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款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条款。

(二)关于绿色优质农产品的概念含义及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昌吉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优质农产品的生产、监督等活动适用范围,即“从种子到果子”这一生产环节;第三条确定了绿色优质农产品的概念,是指通过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者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和产品保护证书,或开展全程质量控制体系认证的,从种植业、林果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初级食用农产品。

(三)关于《条例(草案)》确定的规划目标

《条例》第四条明确“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规划”,并引入《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中的“重点任务”要求,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以上”确定为基本目标。

(四)关于《条例》设定的管理机制与工作机制

《条例》第五条以分款的表述方式,明确了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州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等在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中的职责。第六条建立了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互通监管信息,协同落实监管措施,实施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并通过第七条规定的社会监督和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政策等措施,为我州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发展提供保障。

(五)关于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规范

《条例》第二章共九条,从政策导向、基地建设、产地管理、标准化建设、规模化种植、农药购买和使用、生产措施、品牌培育以及禁止性规定等方面对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发展方向进行明确,提出生产要求,同时,鼓励生产者通过国家现行绿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全程质量控制体系认证发展生产,提升产品品质。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第71号令)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县域推进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的要求,并明确生产基地建设标准;第十一条对绿色优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产地管理和土地类别进行明确,规定“不宜作为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生产的农产品,不得使用绿色优质农产品标识”;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绿色优质农产品具体生产过程,从标准化建设、规模化种植、农药购买和使用、生产措施、品牌培育等各个环节分别提出绿色优质生产的要求。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有关条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收购、储藏、保鲜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六)关于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针对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农药滥用等突出问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销售农药产品时,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销售台账,推行电子台账”,进一步强化对农药经营者的有效监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对生产信息报告、农产品监测、自检、合格证、追溯制度等进行明确,特别是第十九条设立的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将极大的便于绿色优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我州地方立法权限,针对《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以及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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