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8年11月2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145号),昌吉高新区成为国务院批准的第20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9年3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推进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并召开工作推进会,要求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分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支持本地高新区建设国家自创区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145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19〕39号)精神,制定了《关于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为昌吉高新区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供了政策支撑。
二、起草过程
国务院批复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来,昌吉州高度重视,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期间,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 推动昌吉国家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先后赴昌吉国家高新区、昌吉市榆树沟镇调研,了解园区管理部门和企业实际需求,征集意见建议;多次前往自治区科技厅沟通对接,组织高新区管委会、州科技局、工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赴乌、石两地科技部门、高新园区考察交流。在学习借鉴乌鲁木齐、石河子高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昌吉州推进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州分管领导组织州党委组织部、政研室(改革办)、州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及昌吉市、昌吉高新区等24个单位先后多次对相关文件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并组织相关企业公开征求意见后,经昌吉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正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标。其中,主要目标明确了到2025年,昌吉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比、战略性新兴产业营业收入占比、创新平台数量、累计专利授权量等创新指标。第二部分为重点工作,提出重点实施优势产业创新升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进培育创新人才、建立创新投入保障机制、扩大开放协同创新、创新体制机制等8项重点工作、29条具体措施,推动高新区在培育产业集群、提升创新能力、营造创新氛围、促进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科技金融、科技合作交流、政策先行先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突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创新政策、加强考核评估和宣传推介,保障自创区建设取得实效。
《昌吉州推进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参照自治区领导机构,成立了昌吉州推进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州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州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兼任,切实为昌吉高新区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关于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借鉴《自治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昌州党办发〔2019〕27号)《昌吉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办法(试行)》(昌州党办发〔2017〕4号)《乌鲁木齐市支持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从人才引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发展、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创新创业、资金保障等六个方面,制定15条具体政策,鼓励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携科技成果来高新区创新创业,鼓励高新区企业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在高新区集聚,鼓励各级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和科研人才平台为园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原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昌吉高新区建设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规〔2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