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涉企行政执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浏览次数:

《昌吉回族自治州涉企行政执法办法》是自治州人民政府2026年政府规章的重要立法项目,经相关单位认真调研论证和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昌吉回族自治州涉企行政执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于2026年5月9日前反馈昌吉州司法局。

电子邮箱:542494944@qq.com

联系电话:0994-2340626(传真)

邮政编码:831100

通信地址:昌吉市健康西路113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附件:《昌吉回族自治州涉企行政执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2026年4月8日


附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涉企行政执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执法原则】涉企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必要适当、包容审慎、信息可溯原则,严控执法频次,规范执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条 【工作职责分工】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与执法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跨部门联合检查统筹组织;数字化发展部门负责执法数据归集、监测分析。

第五条 【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涉企行政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并动态调整行政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等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六条 【检查计划管理】涉企行政检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计划外检查须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5个工作日内报备。投诉举报、线索核查、上级交办、应急处置不列入计划管理。

第七条 【差异化信用监管】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业类型、信用状况、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良好、低风险企业减少检查频次、优先非现场监管。

第八条 【扫码入企制度】全面推行扫码入企制度,入企检查实行线上报备、现场登记、全程留痕,检查数据实时归集监测。

第九条 【部门内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多项检查事项,应当合并实施、一次完成;不同层级检查由上级统筹,严控检查人员数量与时长。

第十条 【跨部门综合查一次】同一自然月内多个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牵头单位,实行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联合进场、统一实施、结果互认。

第十一条 【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整合简单检查事项、统一检查标准、合并检查内容,实行一张表单一次性完成检查,提升检查效率,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十二条 【简单事项委托检查】建立简单事项委托检查机制,对内容单一、标准明确、风险较低的简单检查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委托检查结果合法有效,委托机关对委托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检查方式】优先采用非现场监管、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方式开展监管;确需现场检查的,应当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第十四条 【第三方及专家检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审计等技术辅助工作,邀请专家、技术检查员提供专业意见;第三方、专家、技术检查员不得独立实施行政检查,须由执法人员全程带队。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资格要求】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执法辅助人员依法承担事务性辅助工作,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十六条 【行政强制规范】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定依据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范围、时限;无法定依据,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第十七条 【合规指导与结果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制定本领域合规指导清单,开展风险提示与普法指导,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责令改正,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并全程归档。

第十八条 【重点领域执法监督】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强化对第三方、专家、技术检查员涉企检查行为监督,严查违规执法、增加企业负担等行为。

第十九条 【重点区域执法监督】加强园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权限、程序与频次,强化新兴领域执法协调,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严肃追责。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与解释权】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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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涉企行政执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4-08 18:55:03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昌吉回族自治州涉企行政执法办法》是自治州人民政府2026年政府规章的重要立法项目,经相关单位认真调研论证和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昌吉回族自治州涉企行政执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于2026年5月9日前反馈昌吉州司法局。

电子邮箱:542494944@qq.com

联系电话:0994-2340626(传真)

邮政编码:8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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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昌吉回族自治州涉企行政执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2026年4月8日


附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涉企行政执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执法原则】涉企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必要适当、包容审慎、信息可溯原则,严控执法频次,规范执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条 【工作职责分工】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与执法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跨部门联合检查统筹组织;数字化发展部门负责执法数据归集、监测分析。

第五条 【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涉企行政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并动态调整行政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等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六条 【检查计划管理】涉企行政检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计划外检查须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5个工作日内报备。投诉举报、线索核查、上级交办、应急处置不列入计划管理。

第七条 【差异化信用监管】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业类型、信用状况、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良好、低风险企业减少检查频次、优先非现场监管。

第八条 【扫码入企制度】全面推行扫码入企制度,入企检查实行线上报备、现场登记、全程留痕,检查数据实时归集监测。

第九条 【部门内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多项检查事项,应当合并实施、一次完成;不同层级检查由上级统筹,严控检查人员数量与时长。

第十条 【跨部门综合查一次】同一自然月内多个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牵头单位,实行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联合进场、统一实施、结果互认。

第十一条 【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整合简单检查事项、统一检查标准、合并检查内容,实行一张表单一次性完成检查,提升检查效率,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十二条 【简单事项委托检查】建立简单事项委托检查机制,对内容单一、标准明确、风险较低的简单检查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委托检查结果合法有效,委托机关对委托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检查方式】优先采用非现场监管、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方式开展监管;确需现场检查的,应当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第十四条 【第三方及专家检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审计等技术辅助工作,邀请专家、技术检查员提供专业意见;第三方、专家、技术检查员不得独立实施行政检查,须由执法人员全程带队。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资格要求】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执法辅助人员依法承担事务性辅助工作,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十六条 【行政强制规范】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定依据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范围、时限;无法定依据,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第十七条 【合规指导与结果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制定本领域合规指导清单,开展风险提示与普法指导,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责令改正,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并全程归档。

第十八条 【重点领域执法监督】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强化对第三方、专家、技术检查员涉企检查行为监督,严查违规执法、增加企业负担等行为。

第十九条 【重点区域执法监督】加强园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权限、程序与频次,强化新兴领域执法协调,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严肃追责。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与解释权】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