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8月26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26日--8月28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2352652
传 真:0994-2357370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邮 编:831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研究院项目 | 昌吉市北京南路81区1丘20栋1层,地理坐标为:E87°16′36.239″,N43°57′41.801″。项目位于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厂区内 | 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 | 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 利用厂内现有厂房建设实验室,从事新产品的探索、开发性工作,为以后的中试做技术支持。实验内容主要为新材料聚酯合成试验; 热塑弹性体试验;生物降解材料试验;生物基材料合成试验。 项目年产生聚酯新材料95.285t/a。 该项目不属于生产型项目,不涉及产品的外售,仅为研发小试,不涉及中试及放大生产。项目主要进行功能聚酯材料的研发,不进行生产。为满足行业对聚酯材料高端化、差异化、功能化的发展要求,需要开发特定性能的聚酯产品,同时为提升功能性聚酯的研发效率,需要对聚酯合成工艺进行优化调整,并对优化的配方工艺进行实验室验证,为中试实验提供数据支撑。 | 选址合理性及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符合自治区及昌吉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方案中的昌吉市重点管控单元(ZH65230120001)。本项目执行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60mg/m3);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0mg/m3);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关要求。 (一)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试验采用高压法进行,聚合反应实验设备整体为密闭设备,反应釜出口出料时由于温度较高,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排出(以非甲烷总烃计),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0%;风机风量:5000m3/h)后通入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效率:85%)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厂房外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浓度平均值6.0mg/m³),厂界VOCs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污染物浓度限值(4.0mg/m³)要求。 (二)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纯水制备废水。主要包括:项目生活污水混合后进入污水管网处理。产生的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本项目主要的噪声源为搅拌工序、挤出机和风机等,采取减震、密闭、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运营期生产的切粒废料、废样品、废包装存放于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运营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反应釜清洗废液集中收集后存放在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存放,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执行。 总量来源: 项目位于大气联防联控重点控制区域,应严格执行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倍量削减要求,原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排污许可量VOCs:15.2714吨/每年,厂区项目搬迁至昌吉高新区后使用12.787吨/每年,目前尚有余量。本次替代的区域总量指标为:VOCs:0.04吨/每年,替代量从剩余总量中消减。故本次不再申请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