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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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 份 | 2024年 |
案件名称 | 新疆阜康市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损害调查结果 | 根据《新疆阜康市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和损害调查,该企业只需向库尔勒市清畅环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50000元(伍万元整),款项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在2024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中已约定。由于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调查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已经清理完毕,并进行了妥善处置,评估区域土壤所检测的各项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评估区域无需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为0元(零元整);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为0元(零元整);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5万元(伍万元整);4.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零元整);5.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0元(零元整),共计5万元(伍万元整)。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调查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已经清理完毕,并进行了妥善处置,评估区域土壤所检测的各项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评估区域无需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不需签订。鉴于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经集体审议,终止索赔程序。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无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该案调查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已经清理完毕,并进行了妥善处置,评估区域土壤所检测的各项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因此无需制定修复方案,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 | 无需制定修复方案,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 |
诉讼裁判文书(简要) | 无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赔偿义务人已履行赔偿义务,终止索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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