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新疆阜康市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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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年 份 | 2024年 |
| 案件名称 | 新疆阜康市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 损害调查结果 | 根据《新疆阜康市新疆新天瑞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和损害调查,该企业在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6月2日期间,焙烧炉脱硫后排放口在线设施运行不正常,但颗粒物、二氧化硫未超过《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中“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其中:颗粒物30mg/m³,二氧化硫400mg/m³),即未超过确定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基线水平,未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不需要赔偿。该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为0元;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为0元;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6000元;4.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零元整);5.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0元(零元整),共计6000元。 |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不需签订。经专家鉴定评估及损害调查,该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经集体审议,终止索赔程序。 |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无 |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无 |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 | 无。 |
| 诉讼裁判文书(简要) | 无 |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终止索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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