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2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奇台县兴强煤炭经销部)
年 份 | 2024年 |
案件名称 | 新疆奇台县兴强煤炭经销部违法露天堆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损害 调查 结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根据群众投诉举报,2023年4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奇台县兴强煤炭经销部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奇台县乔仁乡农业四村居民点东侧露天堆有约1050吨煤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露天堆煤场未采取封闭、覆盖、洒水降尘等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建议启动索赔磋商程序。 |
损害 鉴定 评估 结论 | 根据专家组鉴定评估,刘兴强(奇台县兴强煤炭经销部)露天堆存约1050吨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露天堆煤颗粒物排放量为19.46吨,超过设置严密围挡,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颗粒物允许排放量1.09吨。刘兴强(奇台县兴强煤炭经销部)大气污染物颗粒物超总量排放事实明确,超过确定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基线水平。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第1部分: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核定刘兴强(奇台县兴强煤炭经销部)露天堆煤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为9299.81元。 |
损害 赔偿 协议 主要 条款 | 1.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9299.81元,于本协议签订后(2024年3月12日)30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2.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6000元,支付期限应当在提交相关有效报告后30日内予以支付(合同协议等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期限支付) |
赔偿 资金 使用 情况 | 上缴国库 |
损害 修复 方案 简要 | 当事人违法露天堆煤颗粒物直接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 施进行恢复,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生态 环境 修复 效果 | |
诉讼 裁判 文书 |
无 |
案件 最终 处理 结果 | 已办结(新疆奇台县兴强煤炭经销部已履行赔偿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