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优惠政策
1、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
答:就业困难人员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办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四)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七)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2、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是什么?
答: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长补贴3年。
3、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是什么?
答: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