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韩冬兵代表:
您提出的工交财贸类第40号《关于住建部门尽快移交城市道路标线标志标牌和交通信号灯使用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切实加强我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压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目标,2018年9月,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城市道路标线标志标牌和交通信号灯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8]92号)要求,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负责全州城市道路标线、标志、标牌和交通信号灯的使用管理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积极对各县市道路交通标线、标志、标牌和交通信号灯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摸底,各县市均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主动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工作职能交接,经摸底仅有昌吉市、木垒县完成交接工作,其余县市公安交警部门均以无人员、无设备、无技术力量等原因拒绝接受移交工作。
为使全州城市道路标线、标志、标牌和交通信号灯的使用管理工作顺利交接,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5月14日向各县市下发提醒函,督促各县市再次向本县市公安交通部门进行对接移交工作,要求于2020年5月25日前完成移交工作。同时,州公安局督促各县市公安局尽快接收此项工作,确保全州城市道路标线、标志、标牌和交通信号灯管理工作有序推进,截至目前阜康市、玛纳斯县、吉木萨尔县已交接完毕,奇台县、呼图壁县正在进行移交工作,预计近期完成移交工作。
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关注,欢迎您对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