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工交财贸类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1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马智忠代表:

您提出的工交财贸类10号《关于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及中昌吉糖业分公司搬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粮屯河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昌吉市大西渠工业园区,昌吉市以西7km处的伊公路南侧,是中粮屯河糖业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之一,主营业务为大包装番茄酱生产加工,公司资产2.1亿元,年产番茄酱3万吨,2018年完成产值1.2亿元,实现利润880万元,年收购昌吉州范围内番茄20万吨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仅每年秋季生产1个月

中粮屯河昌吉糖业分公司成立于1988年,位于乌伊西路与中粮番茄毗邻,是中粮屯河糖业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之一,公司资产2.09亿元,年产砂糖2.5万吨,2018年完成产值1.7亿元,实现利润1180万元,年收购昌吉州范围内甜菜22万吨,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为每年10月到第二年3月。

二、措施和建议

(一)搬迁政策方面

1.工信部2019年工作重点之一是推进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及昌吉糖业分公司所属行业为农副产加工行业,不属于危化行业,故不在工信部政策支持搬迁改造序列。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因此,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及昌吉糖业分公司搬迁问题,首先取决于原址修建的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能启动依法征收程序其次是否征收,取决于是否符合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及昌吉糖业分公司不在昌吉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故不能启动整治搬迁,且搬迁成本较大。

(二)环境影响方面已采取措施

1.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2条日处理660吨番茄酱加工生产线于1995年获得昌吉州环保局环评批复,2条日处理2000吨番茄酱加工生产线分别于1999年(文号:新环监函(1999)29号)、2001年(文号:新环监函(2001)35号)获得环评批复。2004年所有项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环保厅整体验收企业已采取措施有:(1废水方面:该企业的生产污水主要是清洗番茄的废水,企业配套建设750小时污水处理站,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进入昌吉市第二污水厂集中处理,废水总排口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控污水达标排放情况2)废气方面:2018年该公司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昌吉市环保局批准已于2018年4月30日将原有的4台燃煤锅炉(4台35蒸吨/小时)替换为2台低氮型燃气锅炉(1台65蒸吨/小时、1台80蒸吨/小时)3)番茄运输车方面:2018年开始,企业的番茄拉运车辆采取铺设防渗布的方式防止番茄挤压产生的污水渗漏到路面上,拉运车辆从该企业西门进入,卸货后从东门出厂,西干渠位于该企业东门围墙外约30m处,拉运番茄的车辆对西干渠不会产生影响。

2.中粮昌吉糖业分公司2011年9月28日由昌吉州环保局出具验收批复(昌州环评〔2011〕174号),2017年7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6523007545865112001P)。企业已采取措施有:(1废水方面:其废水与番茄酱厂共用同一套排水系统,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管网接纳标准后排入昌吉市地下污水管网;2气方面:企业原4台35t/h绝压锅炉于2018年3月30日停机,2018年10月开始,生产使用昌吉特变能源有限公司的热蒸汽,不排放锅炉烟气

(三)健全长效机制方面

1.昌吉市人民政府作为企业属地政府,今后将长期关注企业生产、排放排污整治落实情况,特别是在企业生产期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确保周边居民的身心健康

2.州工信、生态环境和住建等部门也将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要求企业认真严肃的对待周边居民的合理诉求,持续推进环境整治,有效改善昌吉市生态环境。

3.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正在进一步修编,待修编完成后,根据新修订的昌吉市城市发展总体布局对企业作进一步的计划要求。

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昌吉市人民政府

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

2019516

联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赵友祥电话:13319001585

昌吉市人民政府

联系人:丽娟电话:13565329394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陈展选电话:15299619709

州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电话:185993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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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工交财贸类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05-16 11:27:5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马智忠代表:

您提出的工交财贸类10号《关于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及中昌吉糖业分公司搬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粮屯河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昌吉市大西渠工业园区,昌吉市以西7km处的伊公路南侧,是中粮屯河糖业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之一,主营业务为大包装番茄酱生产加工,公司资产2.1亿元,年产番茄酱3万吨,2018年完成产值1.2亿元,实现利润880万元,年收购昌吉州范围内番茄20万吨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仅每年秋季生产1个月

中粮屯河昌吉糖业分公司成立于1988年,位于乌伊西路与中粮番茄毗邻,是中粮屯河糖业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之一,公司资产2.09亿元,年产砂糖2.5万吨,2018年完成产值1.7亿元,实现利润1180万元,年收购昌吉州范围内甜菜22万吨,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为每年10月到第二年3月。

二、措施和建议

(一)搬迁政策方面

1.工信部2019年工作重点之一是推进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及昌吉糖业分公司所属行业为农副产加工行业,不属于危化行业,故不在工信部政策支持搬迁改造序列。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因此,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及昌吉糖业分公司搬迁问题,首先取决于原址修建的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能启动依法征收程序其次是否征收,取决于是否符合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及昌吉糖业分公司不在昌吉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故不能启动整治搬迁,且搬迁成本较大。

(二)环境影响方面已采取措施

1.中粮屯河昌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2条日处理660吨番茄酱加工生产线于1995年获得昌吉州环保局环评批复,2条日处理2000吨番茄酱加工生产线分别于1999年(文号:新环监函(1999)29号)、2001年(文号:新环监函(2001)35号)获得环评批复。2004年所有项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环保厅整体验收企业已采取措施有:(1废水方面:该企业的生产污水主要是清洗番茄的废水,企业配套建设750小时污水处理站,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进入昌吉市第二污水厂集中处理,废水总排口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控污水达标排放情况2)废气方面:2018年该公司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昌吉市环保局批准已于2018年4月30日将原有的4台燃煤锅炉(4台35蒸吨/小时)替换为2台低氮型燃气锅炉(1台65蒸吨/小时、1台80蒸吨/小时)3)番茄运输车方面:2018年开始,企业的番茄拉运车辆采取铺设防渗布的方式防止番茄挤压产生的污水渗漏到路面上,拉运车辆从该企业西门进入,卸货后从东门出厂,西干渠位于该企业东门围墙外约30m处,拉运番茄的车辆对西干渠不会产生影响。

2.中粮昌吉糖业分公司2011年9月28日由昌吉州环保局出具验收批复(昌州环评〔2011〕174号),2017年7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6523007545865112001P)。企业已采取措施有:(1废水方面:其废水与番茄酱厂共用同一套排水系统,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管网接纳标准后排入昌吉市地下污水管网;2气方面:企业原4台35t/h绝压锅炉于2018年3月30日停机,2018年10月开始,生产使用昌吉特变能源有限公司的热蒸汽,不排放锅炉烟气

(三)健全长效机制方面

1.昌吉市人民政府作为企业属地政府,今后将长期关注企业生产、排放排污整治落实情况,特别是在企业生产期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确保周边居民的身心健康

2.州工信、生态环境和住建等部门也将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要求企业认真严肃的对待周边居民的合理诉求,持续推进环境整治,有效改善昌吉市生态环境。

3.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正在进一步修编,待修编完成后,根据新修订的昌吉市城市发展总体布局对企业作进一步的计划要求。

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昌吉市人民政府

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

2019516

联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赵友祥电话:13319001585

昌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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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陈展选电话:15299619709

州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电话:185993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