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工交财贸类21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李春龙代表:
您提出的工交财贸类21号《关于在农贸市场建立蔬菜、果品检验检测站及农民自产自销菜专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农贸市场建立蔬菜、果品检验监测站及农民自产自销菜专区的关心和关注。您提交的建议很接地气,代表了群众的心声,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同时又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法律素养和实践思考对推动我州市场农产品质量监管很有意义。我局领导非常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4月28日下发《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昌州市监办〔2019〕89号),对全州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一、农产品市场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监管的法律调整情况。为了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明确对市场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在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础上,20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专门对市场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十九条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因此,国家明确了由市场开办者设立检测室,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建立市场准入制的情况。目前,我州市场准入制尚未建立,但是,对市场准入制的探索和准备工作一直在进行。法律法规也在对市场准入制进行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近年来,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行多年,但是进展缓慢,主要的原因是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倒逼产地准出,畜禽产品、水产品等监管链条相对成熟,可以实现产地准出,大部分食用农产品生产因为农民个体生产者众多、生产量小、无包装、消费者习惯新鲜农产品、对价格敏感等问题,加之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者处罚力度大,所以推行市场准入制客观上难度大。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制推行中的思路是与产地准出制度衔接,农业农村部门主动作为,积极推动用产地合格证来落实产地准出制度,目前,产地合格证制度国家层面已在浙江、四川、湖北、湖南进行试点两年,今年将在全国试推行,我州原食药部门和原农业部门对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都积极进行了尝试,我州的产地合格证制度的试点已经启动两年,两类蔬菜实现了产地准出和准入衔接,一是“三品一标”蔬菜与产地合格证挂钩,被视同市场准入证已实现;二是集中供应采购的如学校、宾馆等单位,采购的蔬菜必须经过快速检测已经基本实现;畜禽产品在绝大部分县市的屠宰场环节将检疫证和快速检测结合,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出实质上已实现衔接。目前的难点就在农贸市场,蔬菜类量小、无包装、季节性强、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都散而小,随着产地合格证制度的推进,短板将逐步解决。
三、对检测站的开展日常检查工作情况。《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此项工作根据我们下发的《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昌州市监办〔2019〕89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对本辖区内的农产品市场加强监管,同时加大抽检力度,全州共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21个,其中综合类批发市场9个,均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对市场销售者建立销售者档案的有8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有6个,配备了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的有4个,2018年以来查处违法案件10件,其中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案件7个,非法添加案件3个。通过规范治理,将有效规范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行为,切实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建立市场销售、管理、监督、考核制度情况。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检测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场主办者负责,其中第三十九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目前开展工作的情况是:一是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二是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以节日市场消费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畜禽肉、水产品、鲜蛋、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作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处置各种隐患。进一步强化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指导批发市场通过各类产销对接模式加强采购源头质量控制,切实做到场内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质量可控”;三是加强部门协作,规范管理。为了做好农产品生产环节产地准出管理工作,依据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将全州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纳入产地准出管理范围,督促企业采用自检、委托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合格,这四种形式中一项作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依据。
五、在农产品批发销售市场设立当地农民自产自销专区的情况。部分农贸市场建立了农产品自产自销交易区,例如昌吉市岐峰农贸,此做法使广大蔬菜生产者自由进入交易,进入门槛低,专卖直销,最终使农副产品从田间棚内顺利到达市场,以优惠的价格顺利“走上”市民餐桌,使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吃上放心菜。一些农贸市场尚未设立自产自销专区的原因是:农贸市场主办方或开办者是以营利为主,市场场地租赁费、管理费、物业费、检测费等支出无法为农民提供免费的交易专区。下一步,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局将鼓励农产品批发销售市场主办方或开办者设立当地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专区,
六、加强监督抽检,加大查处力度。我局每年按照国家局和自治区下达的抽检任务,今年加大了对食用农产品抽检批次,并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辖区内农产品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全覆盖抽检,确保完成抽检任务。对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进行立案处罚。2019年计划抽检食用农产品2109个批次,目前正处于遴选、招标检测机构阶段。
分管州领导签字:
昌吉州市场监管局
2019年5月15日
联系单位: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侯永瑞电话:13565316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