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丁银新代表:
你们在自治州人大十五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工交财贸类第29号《关于对燃气企业加强监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06年,我委对昌吉市下发《关于昌吉市天然气入户初装费的批复》(昌州计价费〔2006〕62号)文,要求昌吉市新建成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其天然气管道配套设施及建筑物内的天然气管线和线路设备计入工程项目总投资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天然气入户工程施工单位支付入户工程费用。2016年,我委又贯彻执行自治区发改委也下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于新建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天然气入户工程施工单位依据有关工程预算定额,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并签订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协议,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计入房屋建设成本。
自此,全州所有县(市),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天然气工程安装企业,依据有关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建设费用。对于不在国家、自治区规定范围的相关收费和不按照相关工程预算定额取费,项目建设单位均有权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通过相关有权执法机构进行解决。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