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农林水牧类
第2号建议的答复
丁涛代表:
您提出的农林水牧类第2号《关于加大对制种企业的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利益得到维护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在制种企业准入把关、制种款兑付方面,农业和公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加大对制种企业的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利益得到维护”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制种企业准入把关和对制种企业的监督执法公正属于农业、林业部门管理,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农民制种合同签订和制种款兑付方面的问题,应与乡镇司法所联系或聘请法律顾问,完善规范合同,防止合同诈骗,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拒不履行合同,侵犯农民利益,使农民造受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查处,打击制种行业领域内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行为。
昌吉回族自治公安局
2018年6月23日
联系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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