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建中代表:
您提出的工交财贸类第55号《关于加强整治和取缔在小区内改变居住房性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业行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要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小区内的住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居住性质,而用于从事经营性盈利商业行为,致使对小区环境和安全带来隐患,如消防、治安等隐患。
其二我们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居民自住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切实抓好防风险工作。
其三是我们工商部门要对小区住宅内从事经营性盈利商业行为不予证照办理。
其四是我们各县市园区街道社区要配合公安、消防、工商、税务、规划、环保、食药、卫生、综治以及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联合对居民住宅内无证经营、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污染环境、偷税漏税行为予以取缔。
其五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情报收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其六坚决落实县市政府去库存的主体责任(特别是非住宅去库存),按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有关要求,通过培育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等,促进库存商品住房转化为租赁住房;同时,采取取缔与疏导结合方式,积极引导市场,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用于出租,为各类创业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成本办公经营场所,为安全和谐稳定昌吉做出应有贡献。
其七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按照新政办发〔2016〕179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要求,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要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加强备案管理。
在此,感谢州人大杨建中代表对自治州小区内改变居住房性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业行为方面的关注,同时也请州杨建中代表能通过各方面的呼吁,促进我们加强整治和取缔在住宅小区内改变居住房性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业行为方面,以便更好地规范小区住宅用途变更、性质改变,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广大业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温馨、宁静的生活环境,从而不断提高我们住宅小区生活品质。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31日
联系单位:昌吉州住建局
联 系 人:陈雪 房地产业科工作人员
电 话:2355342
抄送:州政府办公室,州人大代表人事委员会,存档。
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