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新娟代表:
您提出的其它类16号《关于将玛纳斯县包家店镇黑梁湾村分为6个行政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以上法律条款规定,您提出将玛纳斯县包家店镇黑梁湾村分为6个行政村的建议需包家店镇人民政府提出,经黑梁湾村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设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昌吉州民政局
201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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