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公交财贸类24号建议的答复
范吉军代表:
您提出的公交财贸类24号《关于电采暖执行低电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于电采暖电价政策问题,自治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有关要求,为建立我区电采暖电力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降低电采暖用电成本,已出台了相关的文件予以指导和支持。
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和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已于2017年10月24日联合印发《关于我区电采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通知(试行)》(新发改能价﹝2017﹞1429号),州发改委、经信委于2017年11月9日联合转发至各县市发改委、经信委和国网供电公司。
文件明确规定电采暖项目的输配电价相关事宜:
1、电采暖项目用电采取直接交易方式,必须符合供电系统独立报装、分表计量的条件;用电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进行打包采购市场低价电量;到户电价由上网交易电价、相应时段输配电价
和政府性基金构成。
2、分散式电采暖(发热电缆、碳晶、电热膜、石墨烯、小型户用电锅炉等)和热泵技术等供热方式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平段0.224元/千瓦时、谷段0.112元/千瓦时;集中式(直热式、蓄热式电锅炉切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电采暖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平段0.18元/千瓦时、谷段0.09元/千瓦时。
3、平谷时段均划分为谷段12小时(23:00-9:00、14:00-16:00);其余时间为平段12小时。
同时,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和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已于12月5日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我区电采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659号),进一步明确了电采暖推广市场化交易机制、供暖季结算方法以及相关支持政策,提出参加电采暖用电的上线交易指导价格暂定0.04元/千瓦时。州电化办已提出《指导意见》贯彻落实的相关要求,于3月5日与原文一并发至各县市、园区。
2018年1月5日,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组织开展了2018年上半年采暖期电采暖用户与新能源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挂牌价格0.02元/千瓦时,交易规模3.75亿千瓦时,交易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4月15日。
附件:
1、《关于我区电采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通知(试行)》(新发改能价﹝2017﹞1429号)
2、《关于印发我区电采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659号)
昌吉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联系单位:昌吉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孙佳
电话:1899781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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