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其他类60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5.04.2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热依木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其他类605号《关于解决军地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964年,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995部队驻扎在阜康境内,为解决部队粮草供应,原阜康县委、县人民政府积极响应当时“拥军爱民”的号召,在时任阜康县县长黄祖新、武装部杨春宝、7995部队领导等人的多次协调下,头工六队(现西树窝子村)干部村民一致同意将本村1500亩土地无偿交给部队耕种,使部队自给自足。当时县委、县政府与部队双方领导口头承诺“等部队离开驻地时,将耕种的1500亩土地全部归还地方政府”。后因部队改编,由中国人民解放军36119部队接管经营种植,阜康市城关镇西树窝子村没有主张权益。1982年原阜康县人民政府就部队农场使用界线问题,专门行文《关于乌鲁木齐军区阜康农场和县水磨沟牧场地界划分的决定》(阜政字〔82〕67号),对部队农场的四至界线进行了确认。1995年,经再次改编后36173部队申请,原阜康市土地管理局依据该市1993年农村土地初始登记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六十条》公布时期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根据以上规定,对土地权属性质进行了确认,并根据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住疆部队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土籍字〔1995〕5号)第四条之规定:凡部队现在使用的农场、牧场、军马场和部队训练场、靶场等土地、草场,因历史或其他原因,权属证明材料不全或遗失,但确属部队开垦、复垦或从地方接收、或政府划拨的,现仍为部队经营管理的,补办权属证明材料后,应依法确认部队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办法》及《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申报登记,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此,阜康市国土资源局为部队农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民代表提出“要求解决部队农场土地归还问题”,随着历史变迁、政策变化和法律规定,土地已成为国有土地,而部队使用多年,早已形成军产,现在协商将土地退回确实有一定难度,建议应在自治区层面解决。
  非常感谢你们对昌吉州国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或疑问,可继续与我们联系。
  

                                                                                                                      2015年4月21日
  (联系人:高杨232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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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其他类60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 2015-04-21 18:12:4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热依木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其他类605号《关于解决军地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964年,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995部队驻扎在阜康境内,为解决部队粮草供应,原阜康县委、县人民政府积极响应当时“拥军爱民”的号召,在时任阜康县县长黄祖新、武装部杨春宝、7995部队领导等人的多次协调下,头工六队(现西树窝子村)干部村民一致同意将本村1500亩土地无偿交给部队耕种,使部队自给自足。当时县委、县政府与部队双方领导口头承诺“等部队离开驻地时,将耕种的1500亩土地全部归还地方政府”。后因部队改编,由中国人民解放军36119部队接管经营种植,阜康市城关镇西树窝子村没有主张权益。1982年原阜康县人民政府就部队农场使用界线问题,专门行文《关于乌鲁木齐军区阜康农场和县水磨沟牧场地界划分的决定》(阜政字〔82〕67号),对部队农场的四至界线进行了确认。1995年,经再次改编后36173部队申请,原阜康市土地管理局依据该市1993年农村土地初始登记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六十条》公布时期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根据以上规定,对土地权属性质进行了确认,并根据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住疆部队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土籍字〔1995〕5号)第四条之规定:凡部队现在使用的农场、牧场、军马场和部队训练场、靶场等土地、草场,因历史或其他原因,权属证明材料不全或遗失,但确属部队开垦、复垦或从地方接收、或政府划拨的,现仍为部队经营管理的,补办权属证明材料后,应依法确认部队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办法》及《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申报登记,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此,阜康市国土资源局为部队农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民代表提出“要求解决部队农场土地归还问题”,随着历史变迁、政策变化和法律规定,土地已成为国有土地,而部队使用多年,早已形成军产,现在协商将土地退回确实有一定难度,建议应在自治区层面解决。
  非常感谢你们对昌吉州国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或疑问,可继续与我们联系。
  

                                                                                                                      2015年4月21日
  (联系人:高杨2322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