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昌吉州支持养老服务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0日
昌吉州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构建昌吉州“3+3+3”(三级网络+三类形态+三方协同)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我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持续运营,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相结合,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医养结合促进行动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明确支持范围,确保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普惠养老服务保障。支持由政府建设,委托社会力量运营且面向社会收住老年人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按规定享受运营补贴,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健全普惠可及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助推机构运营能力建设。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不区分登记性质,按规定同等享受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提升服务能力,激发养老服务市场内生动力。
(三)支持医养结合融合发展。推动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发展,可按规定享受医养结合机构运营补助,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满足失能老年人照护刚性需求。
(四)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统筹支持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可持续运营,可按规定保障基本公共运行费用,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
二、落实建设补助,推动机构发展
(五)落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核定床位100张(含)以上的,按照自治区补贴标准予以补贴。核定床位100张以下,30张(含)以上的,且同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由州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自建养老机构按50%、3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
一次性建设补贴原则上同一地址、同一设施只享受一次。原场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的,不再重复补贴;原址扩建、改建或择址另建的,原床位数不再重复补贴。已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补助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强化运营支持,提升服务质效
(六)落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核定床位30张(含)以上的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且同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给予基础补贴、浮动补贴。
基础补贴。对入住老年人按照中度、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能力等级给予基础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80元、100元、120元进行差异化补贴。浮动补贴。对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且评定为一级至五级的,在基础补贴上给予浮动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给予补贴。基础补贴资金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承担比例范围外,其余由养老机构备案所属地财政承担。浮动补贴资金由自治州财政承担。
(七)突出医养结合机构运营补助。医养结合机构核定养老床位10张(含)以上,年均入住率达到30%以上,开业满六个月(含)以上且继续经营,认定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未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取得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差5万元。资金由自治州财政承担。
四、激励人才建设,稳定服务队伍
(八)建立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对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护理的养老护理人员,给予在职补贴,解决招人难的问题。州域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的,给予3000元在职补贴。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及以上证书的,在补贴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2000元和4000元的补贴资金。首次申领后,每满3年,符合条件者可再次申领,补贴涉及的职业技能等级,以当期核定的最高等级为准。资金由自治州财政承担。补贴资金发放至养老护理人员。
(九)实施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劳动者,按照养老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50%补贴。财政供养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内。补贴资金由自治州财政承担。
(十)加强医养结合人才保障供给。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情况,合理核定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允许收支结余按规定用于人员激励和服务发展,公立医院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五、强化政策落实,助力减负纾困
(十一)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对依法备案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暖、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十二)保障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公共运行费用。坚持养老服务设施公益属性,对街道(乡镇)、社区统一管理、单独建设的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每月正常运行20日以上,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等基本公共运行费用由各县(市)纳入财政预算。
(十三)落实养老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根据《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养老产业贷款统计标准的养老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按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的贷款贴息政策。
(十四)落实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租金减免政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委托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可以采取资产评估或评审等方式合理确定,项目委托方和社会运营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减收或免收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的具体方式和年限。原则上运营期限和合同期限不低于5年。
六、健全保障机制,确保措施落地
(十五)加强养老机构安全责任落实。申请资助年度内养老机构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且无重大服务纠纷的可以享受资金补贴。
(十六)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压实监管职责、对补助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跟踪监控,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坚决杜绝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为确保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设施)各项措施扎实推进,民政、财政、卫健、人社、医保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政策的统一解释、统筹协调与落实推进,通过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及时研判并破解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如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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