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昌吉回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9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托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专项组,建立定期研判、隐患函告、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全州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建立州、县(市)两级政府领导消防安全重点难点问题领办制度。每年由州、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带头,各分管领导结合分工,分别领办一至两项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治理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并向州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指导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针对性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严格落实消防规划,补齐基层消防设施短板,推动乡镇(街道)建设“应急消防管理站”,完善基层消防治理体系;
(四)落实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要求,打破传统分级监管模式,将辖区内所有单位、场所纳入监管视线,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差异化监管机制;
(五)统筹监管执法力量下沉至基层末梢,推动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深入推进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职责落实:
(一)将消防履职事项清单细化为全年工作安排,落实到班子成员分工、办(科室)职能、干部岗位职责和村(社区)具体任务,确保专人专岗;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开展常态化防火巡查、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
(三)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配备装备器材,开展训练演练,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宣传任务。指导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运行,提升初期火灾处置能力;
(四)推行“应消合一、队站一体”的基层应急消防工作机制,整合基层应急消防力量,实现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与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的深度融合,实现防灭火工作双促进、双提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将消防安全全面融入基层治理体系。在乡镇(街道)整合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网格员力量,实现“一支队伍管安全”。由网格员兼任“消防巡查员”,运用“新疆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对“九小场所”和居民楼院开展日常巡查。
第三章 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教育、民政、卫健、文旅等重点行业部门,联合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本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指引手册,鼓励设立行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开展隐患排查指导。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职责,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督促指导粮食、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及谷物磨制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粮食流通环节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安全管理,强化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管控。推动老旧小区改造优先使用A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同步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统筹推进新建及既有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指导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体育场馆、冰雪活动场所等体育经营活动主体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数字化发展部门:依托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推动各行业部门数据资源共享互认,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数据支撑与保障。
自然资源部门:在新建居住类项目审批中,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并严格审查。
第十一条 对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按以下方式落实:
(一)职责已明确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现行规定,实施行业消防安全监管;
(二)职责未明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明确临时监管部门,完善防控措施;同时依托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事前预防机制;
(三)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新行业、新业态经营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的信息互通。
第四章 社会单位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立“责任到人、场景到岗”的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管理;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学习掌握基本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三)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劝阻、制止违规行为;开展常态化防火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推行“联勤联防联治”模式。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规范社区及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应结合实际建强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在商业密集区、工业园区推行区域联防模式,确保紧急情况下通信畅通、统一调度,逐步实现“一键调派、多点响应、就近互救”。
第五章 基层管理和科技创新
第十五条 针对农村地区、老旧小区和高层建筑,推广“十户联防”和“消防安全楼长制”。在商业街区推行商户自治,组建联防小组,开展隐患互查、应急互助。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强消防治理,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
(二)利用宣传栏、微信群、乡村广播等载体普及消防知识,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
(三)开展常态化防火巡查和“三清三禁”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重点关注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消防安全,建立台账并开展上门帮扶指导;
(五)鼓励成立消防安全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志愿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加快“数字消防”与“智慧城市”建设深度融合,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加强智能终端安装。推动高层建筑、独居老人和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九小场所”安装独立式智能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高层建筑全面推行电梯智能阻车系统;实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状态在线监测;
(二)建设“消防大数据监管平台”。深度整合公安视频监控、交通、突发气象灾害预警等跨部门数据,构建火灾风险预测评估模型,强化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预警等技术应用;
(三)推行智慧监管。运用非现场监管、智慧监管等手段,实现消防安全智能化评估,全面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第十八条 构建“体验+实训”相结合的消防安全宣教模式:
(一)依托州、县(市)两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立常态化开放机制,开展“真火真烟实操实训”,实施全民消防素质提升行动,广泛开展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
(二)深化一线重点岗位实操实训,确保相关人员切实做到“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推动公众消防安全技能从理论掌握向实战应用转变;
(三)定期组织行业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真火实境的初期火灾扑救与避险培训,相关单位应按要求派员参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约谈制度,对隐患突出、火灾多发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对发生亡人或有影响的火灾,实行“一案三查”:倒查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对因履职不力、推诿扯皮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消防救援站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落实岗位职责,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消防救援站执法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类园区管委会参照本细则中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本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7月2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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