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110米口径全向可动射电望远镜项目无线电宁静区保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奇台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新疆110米口径全向可动射电望远镜项目无线电宁静区保护办法》已经昌吉州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110米口径全向可动射电望远镜

项目无线电宁静区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科学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昌吉州奇台县半截沟镇石河子村建设的110米口径全向可动射电望远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线电宁静区是结合天文观测需求和国际惯例,为保障射电望远镜安全运行需具备的无线电环境所划定的保护区域。

第三条 在无线电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工业、科学、医疗等设施(以下统称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进入无线电宁静区开展旅游、参观、考察和科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无线电宁静区范围及保护要求

第五条 无线电宁静区是以射电望远镜台址为中心(东经89°40′57.99″,北纬43°36′03.13″),半径30公里的区域,由内向外依次划分为核心区、限制区和协调区(见附件)。

(一)核心区是以台址为中心,东西长2.5公里、南北长4公里的矩形区域。

(二)限制区是以台址为中心,东西长10公里、南北长15公里,不包含核心区的矩形区域。

(三)协调区是以台址为中心,半径30公里,不包含核心区、限制区的圆形区域。

第六条 除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需要外,核心区内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禁止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禁止使用对讲机、无人机等无线电发射设备,禁止携带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设备等电子产品。

因办理刑事案件、警卫安保、森林防火抢险救灾或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等紧急事务的,需要在核心区内临时使用无线电台(站)、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时,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新疆天文台,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关闭、移除,并恢复原状。

第七条 限制区内严禁设置、使用工作频率在150兆赫兹至115吉赫兹有效辐射功率100瓦以上的无线电台(站),如移动通信基站、导航雷达、气象雷达、广播电视、微波接力系统、对讲机中继站及其他无线发射设备等。设置、使用有效发射功率大于50瓦小于100瓦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不得设置、使用。

因办理刑事案件、警卫安保、森林防火抢险救灾或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等紧急事务的,需要在限制区内临时使用有效辐射功率50瓦以上无线电台(站),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新疆天文台,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关闭、移除,并恢复原状。

第八条 协调区内设置、使用工作频率在150兆赫兹至115吉赫兹的大功率无线电台(站),导致射电天文观测无法正常开展的,新疆天文台报送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由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与无线电台(站)归属方协商无线电干扰缓解措施。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时,应当征求新疆天文台和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条 鼓励无线电宁静区内通信和信息化建设采用光纤、电缆等有线传输方式,降低无线电宁静区内的电磁噪声水平。鼓励信息化机房采取屏蔽措施,降低电磁辐射泄露。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昌吉州和奇台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无线电宁静区电磁环境保护与协调机制,统筹做好无线电宁静区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支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干扰的排查、管控工作。

第十二条 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无线电宁静区内有关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一)根据无线电宁静区电磁环境保护需要,建设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监测设施,为保护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提供服务。

(二)加强对射电望远镜工作频段的保护性监测,发现干扰及时查处。负责协调涉及跨区域射电望远镜无线电干扰监测、排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上报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三)收到新疆天文台对无线电干扰的反映或者申诉,应当及时开展干扰排查,并及时将处理脱密后情况反馈给新疆天文台。

(四)负责对协调区内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核查,准确掌握无线电台(站)的技术参数。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局开展无线电宁静区干扰查处时,奇台县人民政府和昌吉州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排查工作,无线电台(站)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在无线电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核准的台站参数和技术参数进行建设和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奇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进入宁静区的重要交通路口设置警示、指引、访客须知等标识牌,并做好核心区内游客、访客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新疆天文台应当加强对射电望远镜台址的电磁环境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射电望远镜抵御来自地面和空间电磁干扰的能力,及时向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反映无线电干扰情况,并协助查找干扰源。新疆天文台应当协助奇台县人民政府做好游客、访客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可能影响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干扰时,向新疆天文台举报的,由新疆天文台确认后向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申诉。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家为开展射电天文业务所划分的频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在无线电宁静区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2日施行,2018年8月16日施行的《新疆110米口径全向可动射电望远镜项目无线电宁静区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无线电宁静区划分示意图




无线电宁静区划分示意图(图中蓝色圆点为台址中心,核心区边界范围为2.5公里×4公里;限制区边界范围为10公里×15公里;协调区边界范围为半径3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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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07 10:08:3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CJZ002/2022-000036 信息来源:
发布机构: 昌吉州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05-07
文  号: 昌州政办规〔2022〕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新疆110米口径全向可动射电望远镜项目无线电宁静区保护办法》的通知

奇台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新疆110米口径全向可动射电望远镜项目无线电宁静区保护办法》已经昌吉州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110米口径全向可动射电望远镜

项目无线电宁静区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科学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昌吉州奇台县半截沟镇石河子村建设的110米口径全向可动射电望远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线电宁静区是结合天文观测需求和国际惯例,为保障射电望远镜安全运行需具备的无线电环境所划定的保护区域。

第三条 在无线电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工业、科学、医疗等设施(以下统称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进入无线电宁静区开展旅游、参观、考察和科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无线电宁静区范围及保护要求

第五条 无线电宁静区是以射电望远镜台址为中心(东经89°40′57.99″,北纬43°36′03.13″),半径30公里的区域,由内向外依次划分为核心区、限制区和协调区(见附件)。

(一)核心区是以台址为中心,东西长2.5公里、南北长4公里的矩形区域。

(二)限制区是以台址为中心,东西长10公里、南北长15公里,不包含核心区的矩形区域。

(三)协调区是以台址为中心,半径30公里,不包含核心区、限制区的圆形区域。

第六条 除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需要外,核心区内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禁止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禁止使用对讲机、无人机等无线电发射设备,禁止携带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设备等电子产品。

因办理刑事案件、警卫安保、森林防火抢险救灾或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等紧急事务的,需要在核心区内临时使用无线电台(站)、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时,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新疆天文台,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关闭、移除,并恢复原状。

第七条 限制区内严禁设置、使用工作频率在150兆赫兹至115吉赫兹有效辐射功率100瓦以上的无线电台(站),如移动通信基站、导航雷达、气象雷达、广播电视、微波接力系统、对讲机中继站及其他无线发射设备等。设置、使用有效发射功率大于50瓦小于100瓦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不得设置、使用。

因办理刑事案件、警卫安保、森林防火抢险救灾或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等紧急事务的,需要在限制区内临时使用有效辐射功率50瓦以上无线电台(站),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新疆天文台,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关闭、移除,并恢复原状。

第八条 协调区内设置、使用工作频率在150兆赫兹至115吉赫兹的大功率无线电台(站),导致射电天文观测无法正常开展的,新疆天文台报送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由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与无线电台(站)归属方协商无线电干扰缓解措施。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时,应当征求新疆天文台和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条 鼓励无线电宁静区内通信和信息化建设采用光纤、电缆等有线传输方式,降低无线电宁静区内的电磁噪声水平。鼓励信息化机房采取屏蔽措施,降低电磁辐射泄露。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昌吉州和奇台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无线电宁静区电磁环境保护与协调机制,统筹做好无线电宁静区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支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干扰的排查、管控工作。

第十二条 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无线电宁静区内有关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一)根据无线电宁静区电磁环境保护需要,建设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监测设施,为保护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提供服务。

(二)加强对射电望远镜工作频段的保护性监测,发现干扰及时查处。负责协调涉及跨区域射电望远镜无线电干扰监测、排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上报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三)收到新疆天文台对无线电干扰的反映或者申诉,应当及时开展干扰排查,并及时将处理脱密后情况反馈给新疆天文台。

(四)负责对协调区内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核查,准确掌握无线电台(站)的技术参数。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局开展无线电宁静区干扰查处时,奇台县人民政府和昌吉州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排查工作,无线电台(站)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在无线电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核准的台站参数和技术参数进行建设和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奇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进入宁静区的重要交通路口设置警示、指引、访客须知等标识牌,并做好核心区内游客、访客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新疆天文台应当加强对射电望远镜台址的电磁环境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射电望远镜抵御来自地面和空间电磁干扰的能力,及时向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反映无线电干扰情况,并协助查找干扰源。新疆天文台应当协助奇台县人民政府做好游客、访客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可能影响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干扰时,向新疆天文台举报的,由新疆天文台确认后向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申诉。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家为开展射电天文业务所划分的频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在无线电宁静区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昌吉州无线电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2日施行,2018年8月16日施行的《新疆110米口径全向可动射电望远镜项目无线电宁静区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无线电宁静区划分示意图




无线电宁静区划分示意图(图中蓝色圆点为台址中心,核心区边界范围为2.5公里×4公里;限制区边界范围为10公里×15公里;协调区边界范围为半径3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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