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州直事业单位: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真实、准确,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州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项目资金支出咨询评审工作的通知》(昌州财经办发〔2014〕79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融资类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昌州政办发〔2016〕56号)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

各县市政府投资主要应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升级的产业发展项目等。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自治区、州有关精神,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积极采纳吸收,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三、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或技术简单、投资额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四、规范项目审批过程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各县市要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小组,审查小组根据具体项目需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咨询评估或审查未通过的,不予进行审批。

各县市利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州本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州本级财政资金实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和申请州人民政府提供还款担保(承诺)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必须经州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小组审查后,提交州党委财经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审查未通过的,不予进行后续审批和项目实施。

五、严格控制投资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投资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并由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报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机关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后(或委托专业机构审查),依据审查结果进行调整。项目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六、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依法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严禁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把握建设标准,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精心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移交使用。

七、杜绝奢华浪费建设

坚决禁止铺张浪费、奢侈奢华建设,严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决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购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理由迁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切实将有限的资金、资源更多地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八、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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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0 19:57:5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CJZ002/2017-000006 信息来源: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昌吉州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6-11-20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6〕7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州直事业单位: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真实、准确,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州党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项目资金支出咨询评审工作的通知》(昌州财经办发〔2014〕79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融资类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昌州政办发〔2016〕56号)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

各县市政府投资主要应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升级的产业发展项目等。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自治区、州有关精神,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积极采纳吸收,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三、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或技术简单、投资额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四、规范项目审批过程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各县市要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小组,审查小组根据具体项目需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咨询评估或审查未通过的,不予进行审批。

各县市利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州本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州本级财政资金实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和申请州人民政府提供还款担保(承诺)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必须经州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小组审查后,提交州党委财经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审查未通过的,不予进行后续审批和项目实施。

五、严格控制投资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投资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并由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报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机关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后(或委托专业机构审查),依据审查结果进行调整。项目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六、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依法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严禁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把握建设标准,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精心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移交使用。

七、杜绝奢华浪费建设

坚决禁止铺张浪费、奢侈奢华建设,严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决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购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理由迁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切实将有限的资金、资源更多地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八、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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