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4年4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
孟宪民同志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柳学珍同志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王 泓同志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二)
决定免去:
王军棠同志自治州商务局局长职务;
何 明同志自治州民政局局长职务;
刘 超同志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王 潇同志为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马 瑾同志为自治州商务局局长;
王焕盛同志为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海兵同志为自治州审计局局长;
庞志锋同志为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马尔旦同志为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阿依古丽·夏热甫汗同志为自治州信访局局长。
(三)
免去:
刘秀春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郑 延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陈 实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四)
免去:
祁文秀同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任命:
张 斌同志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马建军同志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苏文奎同志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苏晓莉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副州长职务的决定
(2024年4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通过)
根据苏晓莉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苏晓莉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副州长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斌辞去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4年4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张斌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张斌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根据法律规定,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关于马建军代理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决定
(2024年4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马建军代理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磊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4年4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张磊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磊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廷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4年4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廷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廷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阿里木江·阿不都逊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4年4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阿里木江·阿不都逊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阿里木江·阿不都逊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克尤木·热依木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4年4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克尤木·热依木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克尤木·热依木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