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2.08.15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廖冬云、通讯员廖晓雪)生活中时常出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那么雇员受伤后,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使雇佣双方达成和解。

王某退休后返聘于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某日,物业公司安排王某将修剪的树枝装车,王某站在已装车的树枝堆上用绳子捆绑树枝时,绳子突然断裂,王某失重从车上摔落,导致九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事项协商无果,王某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绳子断裂属王某意志以外的因素,不能归责于王某,王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雇主未向雇员提供安全的工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此不服,遂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对王某在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以及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故王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物业公司安排王某捆绑树枝的过程中,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应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王某系退休返聘人员,应当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工作危险程度有认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应当具有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故王某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受理案件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促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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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谁担责?
发布日期: 2022-08-15 13:56:37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廖冬云、通讯员廖晓雪)生活中时常出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那么雇员受伤后,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使雇佣双方达成和解。

王某退休后返聘于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某日,物业公司安排王某将修剪的树枝装车,王某站在已装车的树枝堆上用绳子捆绑树枝时,绳子突然断裂,王某失重从车上摔落,导致九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事项协商无果,王某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绳子断裂属王某意志以外的因素,不能归责于王某,王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雇主未向雇员提供安全的工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此不服,遂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对王某在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以及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故王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物业公司安排王某捆绑树枝的过程中,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应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王某系退休返聘人员,应当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工作危险程度有认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应当具有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故王某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受理案件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促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