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民间借贷纠纷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1.01.25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廖冬云、通讯员马彦燕)1月6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薛某诉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审判。

此案为昌吉市人民法院首例适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及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的案件。

记者了解到:2013年6月7日,被告卢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薛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双方只在借条上注明“年底归还,带利息还”。之后卢某未向薛某偿还借款,经薛某多年催讨未果,薛某于2020年9月9日将卢某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卢某偿还借款1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

昌吉市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薛某主张卢某欠其借款本金10万元未偿还的事实,有薛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卢某应负相应的偿还借款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薛某和卢某在2013年达成借款协议,根据当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昌吉市人民法院确定卢某应向薛某支付自本案借款到期之时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共4万元。薛某主张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超过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卢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薛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0元;二、卢某向薛某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3.8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薛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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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民间借贷纠纷案宣判
发布日期: 2021-01-25 12:05:31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廖冬云、通讯员马彦燕)1月6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薛某诉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审判。

此案为昌吉市人民法院首例适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及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的案件。

记者了解到:2013年6月7日,被告卢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薛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双方只在借条上注明“年底归还,带利息还”。之后卢某未向薛某偿还借款,经薛某多年催讨未果,薛某于2020年9月9日将卢某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卢某偿还借款1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

昌吉市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薛某主张卢某欠其借款本金10万元未偿还的事实,有薛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卢某应负相应的偿还借款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薛某和卢某在2013年达成借款协议,根据当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昌吉市人民法院确定卢某应向薛某支付自本案借款到期之时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共4万元。薛某主张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超过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卢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薛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0元;二、卢某向薛某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3.8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薛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