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薇、通讯员 绕莉报道:3月13日,记者自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昌吉州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昌吉州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昌吉市凡某疫情期间销售失效防护口罩案
2020年1月27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凡某经营的昌吉市某商行查获已超过产品有效期“威尼”牌警用防雾霾口罩(型号GA98V)16只。该口罩标注生产日期2016年11月15日,有效期三年。凡某在明知口罩已经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7日以25元/只购进1箱,200只/箱。销售104只,销售价25元/只,自用、送人80只,产品货值3000元。2020年2月13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16支“威尼”牌警用防雾霾口罩,按照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昌吉市叶某疫情期间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
2020年2月16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昌吉市某小区院内叶某经营的自选商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内大白菜原销售价4元/公斤,2020年2月14日后,在购进价3.5元/公斤未改变的情况下,将价格提至5元/公斤进行销售。2020年2月20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木垒县胥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9年5月29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木垒县李某投诉,称其在库尔勒x肥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处购买的18吨磷酸一铵(25kg/袋,共725袋)、7吨硫酸钾(25kg/袋,共280袋)和7吨晶体钾肥(25kg/袋,共280袋)涉嫌假冒,货值金额金额共计111650元。经查,该批化肥李某已使用磷酸一铵700袋、硫酸钾244袋、晶体钾肥258袋,现场剩余磷酸一铵25袋、硫酸钾36袋、晶体钾肥22袋。以上三种产品经抽样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因不合格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2019年6月18日,木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木垒县公安局。2019年6月26日,木垒县公安局依法立案。
四、呼图壁县某汽车用品店提供更换机油服务造成发动机损坏案
2019年12月7日,呼图壁县某汽车用品店为消费者赵某提供更换机油服务时,因螺丝扣未拧紧,导致机油泄露造成发动机损坏。赵某与该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投诉至自治区12315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经呼图壁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汽车用品店以30万元购买该车辆,汽车维修、托运等费用由经营者自己承担。
五、昌吉市某4S店三包期内不予更换故障发动机案
消费者彭某于2019年2月2日,以21.5万元的价格在昌吉某汽车4S店购买轿车1辆。行驶至2000公里时,彭某发现该汽车发动机出现漏油,要求4S店更换发动机。但该4S店以彭某所购汽车发动机状况未达到更换标准为由不予更换,彭某遂投诉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该4S店为消费者无偿更换了发动机,并向消费者赔偿由此产生的代步费用3000元。
六、奇台县某美容店提供美容服务致消费者过敏案
奇台县消费者黎女士2019年9月21日在奇台县某美容店调理祛斑的过程中,面部出现印记、红肿的过敏反应,随后至乌市二医院皮肤科住院治疗,后该医院出具了诊断说明,确认是过敏反应。黎女士与美容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投诉至奇台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美容店赔偿消费者3万元。
七、新疆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退还消费者设计费案
昌吉市消费者徐某于2019年8月1日向新疆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费5000元,双方约定消费者若对设计方案不满意且未按该设计方案施工,该公司须无条件退还先前预交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费。后徐某对设计方案不满意,未按该设计方案施工,要求该公司按照双方约定退还5000元设计费未果,遂申诉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按照双方约定退还消费者徐某5000元的装饰装修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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