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市监处罚〔2022〕10号 (新疆华洋三好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环宇广场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2-07-27 17:16:2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42/2022-00012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7-27
文  号: 昌州市监处罚〔2022〕1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州市监处罚〔2022〕10号 (新疆华洋三好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环宇广场分公司)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罚〔202210

 

当事人:新疆华洋三好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市环宇广场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G8W85N

住所:昌吉市石河子西路260号环宇广场地上一楼及地下负一层

负责人:马*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2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超市海产品销售区的海鲜陈列冰台上摆放有海诚和青虾仁(158元/公斤)、海诚和龙虾尾(128元/公斤)、海诚和海虾(118元/公斤)、海诚和海虾(138元/公斤),上述海产品销售标签上均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6月8日、保质期3天,与你公司超市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及库存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符。经对冰台上的上述海产品装袋称重,海诚和青虾仁重1.2公斤、海诚和龙虾尾重4.45公斤、海诚和海虾(118元/公斤)重1.89公斤、海诚和海虾(138元/公斤)重1.73公斤。你公司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向你公司送达了(昌州)市监强制[2022]1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202210号《财物清单》,告知你公司对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审理查明,你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19日,系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你公司超市销售的上述海产品是从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预包装食品,上述4种海产品的销售食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2022年6月8日和保质期3天与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保质期不符。上述销售价格158元/公斤的青虾仁是2022年4月7日购进,规格21/25,生产日期2021年9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128元/公斤的龙虾尾是2022年5月2日购进,规格特级,生产日期2022年1月8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118元/公斤的海虾是2022年5月17日购进,规格30-40,生产日期2022年4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138元/公斤的海虾是2022年5月2日购进,规格20-30,生产日期2022年3月31日,保质期18个月。经查询你公司超市结算系统,2022年6月8日至6月10日,销售海诚和青虾仁0.306公斤、销售金额48.35元,销售海诚和龙虾尾1.672公斤、销售金额214.02元,销售海诚和海虾(30-40)1.992公斤、销售金额235.05元,销售海诚和海虾(20-30)0公斤、销售金额0元。海鲜陈列冰台上剩余上述海产品的数量分别为海诚和青虾仁1.2公斤、海诚和龙虾尾4.45公斤、海诚和海虾(30-40)1.89公斤、海诚和海虾(20-30)1.73公斤。该批产品的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718.38元,你公司获违法所得497.42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身份证复印件2份、进货票据(送货单)复印件4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4份、查封的物品(见202210号《财物清单》)、销售记录1份、供货商资质证明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等。

根据查明的事实,你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局考虑你公司作为食品经营企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1、3.2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拟给予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海诚和青虾仁1.2公斤、海诚和龙虾尾4.45公斤、海诚和海虾(30-40)1.89公斤、海诚和海虾(20-30)1.73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97.42元;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7月8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昌州)市监罚告〔2022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你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海诚和青虾仁1.2公斤、海诚和龙虾尾4.45公斤、海诚和海虾(30-40)1.89公斤、海诚和海虾(20-30)1.73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柒元肆角贰分(497.42元);

3、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罚没款合计:叁万零肆佰玖拾柒元肆角贰分30497.42元)。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15504875;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