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6月15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15日--6月17日(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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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准噶尔路加油站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准噶尔路北侧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 乌鲁木齐博亚天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为城市建成区新建加油站项目,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545m2,总建筑面积为442.16m2,新建1座站房(含洗车房)、1座罩棚、2座50立方米汽油罐、1座50立方米柴油罐、3台加油机、10座充电桩等相关附属设施。项目工艺流程:油罐车→卸油口→埋地油罐→加油机→加油车辆。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卸油、加油区采用二次油气回收系统的治理措施,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3中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管线液阻检测值、系统密闭性检测相关参数值应该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表1、表2相关限值要求,加油枪气液比、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该满足5.3、5.5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洗车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玻璃钢化粪池处理,出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定期委托吸污车拉运至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本项目洗车废水及生活污水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主要采取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项目厂界东侧、西侧和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南侧与准噶尔路相邻,35m±5m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设封闭式垃圾桶集中收集,交由环卫拉运处理;隔油池浮油、清罐油泥交由有资质单位随清随运,不在项目区贮存;废弃含油废手套、抹布、废吸附滤芯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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