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295号 关于新疆众财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年产6000吨PE管材、5000吨PE母粒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6-01-01 17:08:07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295号

关于新疆众财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年产6000吨PE管材、

5000吨PE母粒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众财管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众财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年产6000吨PE管材、5000吨PE母粒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苏通小微创业园二期1-4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50'19.470",北纬44°09'50.805",该项目为新建项目,租赁已建成车间,车间建筑面积4432m2,项目分期进行建设,一期工程建设4条PE管材生产线,具备年产6000吨PE管材的生产能力,二期建设2条造粒生产线,具备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PE颗粒的生产能力,再生塑料PE颗粒全部用于一期PE管材生产,不外售。PE管材生产工艺:干燥上料、挤出成型、冷却、切割打码。再生塑料PE颗粒生产工艺:造粒、切粒包装。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全部由企业自筹,环保投资合计为3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

根据新疆首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出局审查意见(阜环函〔2025〕4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及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一期PE管材挤出成型工序在挤出机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经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处置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二期熔融挤出工序在挤出机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经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处置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破碎工序在破碎机上方设置集气罩,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置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完成编码登记。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水经循环水池降温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5m3)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吸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一期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站;二期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全部回用于生产;一、二期产生的废滤网、废包装袋和二期产生的集尘灰集中收集后全部外售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及废机油桶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贮存间(15m2),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你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量:1.45t/a,颗粒物排放量:0.00005t/a,项目位于空气质量不达标区,污染物消减量实行倍量替代,污染物倍量替代量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2.9t/a、颗粒物:0.0001t/a,消减量从从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中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替代量(吨/年)

污染物替代源

替代源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吨/年)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吨/年)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 (吨/年)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2.9

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2022年完成

19.7430

18.1398

15.23982

颗粒物

0.0001

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2022年完成

131.6200

84.16834

84.16824

说明: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原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19.7430吨,上一次替代新疆爱睿尔木业有限公司建设人造饰面板生产线项目后剩余量为18.1398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15.23982吨;原有颗粒物131.6200吨,上一次替代项目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废水深度处理项目后剩余量为84.1683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84.16824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