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288号
关于昌吉市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六工镇供热锅炉)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昌吉市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六工镇供热锅炉)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六工镇,地理坐标为东经87°24'7.848",北纬44°04'17.609",占地面积800m2。本项目建设8t/h在用天然气锅炉2台,15t/h备用锅炉1台,400m2锅炉房2间,供热范围为整个六工镇规划镇区的采暖用热,燃料为天然气,项目锅炉年用气量约为266.9829万m3/a。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5%。
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中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的审查意见(昌市环函〔2025〕3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及地点建设。本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2025年12月1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对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2台在用锅炉产生废气经各自的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根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1台备用锅炉产生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根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满足《关于开展自治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2〕18号)中氮氧化物不高于50mg/m3。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排水及软化处理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镇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昌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经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中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于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暂存于危废贮存间(5m2),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按规范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后,需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机制有效运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0.038t/a;氮氧化物:0.809t/a;颗粒物0.374t/a,项目位于空气质量不达标区,污染物消减量实行倍量替代,污染物倍量替代量为二氧化硫0.076t/a;氮氧化物:1.618t/a;颗粒物0.748t/a,二氧化硫、颗粒物消减量从2021年昌吉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9台)整治工程中调剂解决,氮氧化物消减量从2023年昌吉市43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五、你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结束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吨/年)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 (吨/年)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吨/年)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 (吨/年) |
二氧 化硫 | 0.076 | 2021年昌吉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9台)整治工程 | 2021年 | 17.49 | 5.74542 | 5.66942 |
颗粒物 | 0.748 | 116.6 | 28.42714 | 27.67914 | ||
氮氧 化物 | 1.618 | 2023年昌吉市43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 | 2023年 | 26.16 | 26.16 | 24.542 |
说明:2021年昌吉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9台)整治工程原有二氧化硫17.49吨,上一次替代项目昌吉市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三工镇供热锅炉)后剩余量为5.74542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5.66942吨;原有颗粒物116.6吨,上一次替代项目昌吉市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三工镇供热锅炉)后剩余量为28.42714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27.67914吨;2023年昌吉市43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原有氮氧化物26.16吨,上一次替代昌吉市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三工镇供热锅炉)后剩余量为26.16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24.542吨。
上一篇: 【行政许可】昌州环...
下一篇: 【其它对外管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