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267号 关于新疆木垒县大石头矿区Ⅳ号水泥用石灰岩矿中区露天采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12-09 11:38:56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267号

关于新疆木垒县大石头矿区Ⅳ号水泥用石灰岩矿中区

露天采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木垒新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木垒县大石头矿区Ⅳ号水泥用石灰岩矿中区露天采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境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1°14′36.759″,北纬43°42′42.141″。本项目为石灰岩矿开采,矿区面积为1.2388平方千米。矿山可采资源量为3519.72万吨,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开采,开采规模为200万吨/年,服务年限约为17.83年。矿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分布有1个矿体,圈定露天开采境界形成1个露天采场,开采标高为1806米至1560米。本项目由露天采场、废石场、表土场、矿部生活区、矿山运输道路组成,配套建设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项目产品为水泥用石灰岩矿石,回采率为95%,矿石通过载重汽车运输至矿石加工区,矿石加工工程另做环评,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总投资6876.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81.36万元,占总投资的37.53%。

根据新疆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县环评字〔2025〕39号),以及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新疆木垒县大石头矿区Ⅳ号水泥用石灰岩矿中区露天采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要求,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占地面积,严格规定施工机械、车辆以及施工人员的活动范围,严禁施工人员到非施工区域活动,控制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运营期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开采,加大剥离量,降低陡帮坡度和高度,合理安排开采计划和作业时间。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分区治理。施工期及运营期均要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宣传,禁止捕杀野生动物、破坏采矿区外植被;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及防沙治沙措施,料堆表层喷洒水,形成“人工结皮”,防止风蚀发生。退役期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及时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对露天采场、表土场、生活区、废石场及矿山道路等进行土地复垦,废石按设计要求分层回填至露天采场凹陷区,基本恢复场地原有地形地貌;表土回填后,对整治扰动区域播撒草籽恢复植被。本工程占地类型为天然牧草地,应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征地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和恢复。

严格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边治理”要求,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计划,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提升生态修复效率和质量,确保修复区域与周边自然环境协调统一。明确和细化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落实所需资金投入,以形成与矿区所在区域自然环境相协调的生态系统为目标,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做到天然草地、林地、草地、水域等绿色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开采应采用湿式凿岩方式,采用先进的爆破技术,在爆破前后进行洒水,在开采过程及矿石装卸时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降低露天开采粉尘。对表土场采取洒水及篷布遮盖等抑尘措施,减少粉尘。严禁大风天气进行大量土方作业;硬化矿区道路,定期洒水降尘。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台账。

(三)饮用水源地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天山北坡诸小河流重点治理区,同时位于大石头乡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应严格落实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要求及各项生态保护措施,禁止在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施工生产区、生活区、材料堆放场所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水源准保护区内施工应利用现有道路及设施,尽量减少动土面积,减少对土壤和植被的破坏。严格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禁止在大石头乡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设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设施,严禁因项目建设对水体造成污染。

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临时防渗化粪池,定期拉运至木垒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混凝土养护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设备冲洗及混凝土养护。运营期矿坑涌水经沉淀池(200m3)沉淀处理后用于矿区洒水降尘、矿区及周边绿化。车辆及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池(10m3)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5-2019)表2中的A级标准,回用于矿区及周边绿化。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设备良好工况。合理布局、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钻孔、爆破均放在白天进行,夜间不进行高噪声作业。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剥离表土及施工土方堆存于表土场,全部用于土地复垦。废石拉运至废石场后期用于回填采坑。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委托有相应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危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重点污染防治区为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的防渗性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防渗区包括沉淀池、一体化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等区域,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办公区为简单防渗区,采取一般地面硬化处理。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