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252号 关于新疆昌吉州奇台县碧流河东戈壁村黑山头至城区段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11-15 16:36:25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252号

关于新疆昌吉州奇台县碧流河东戈壁村黑山头至城区段中小河流

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奇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昌吉州奇台县碧流河东戈壁村黑山头至城区段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昌吉州奇台县东戈壁村黑山头至城区段,对碧流河开展治理,治理河道总长29.2km,此段河道沿河区域基本未设防洪设施,依靠天然河道进行泄洪。本次拟新建设护岸长度总长29.668km,护岸形式为现浇砼护岸。工程分2段,其中黑山头至中葛根四队段起点坐标为东经89°37'57.337",北纬43°45'42.182",末点坐标为东经89°39'30.559",北纬43°50'56.402",左岸新建护岸长度10.288km,右岸新建护岸长度2.296km,对应防洪流量为48.6m3/s;中葛根四队段至城区段起点坐标为东经89°39'29.040",北纬43°50'56.887",末点坐标为东经89°37'16.224",北纬43°59'42.832",左岸新建护岸长度9.281km;右岸新建护岸长度7.803km,对应防洪流量为38.4m3/s。本工程改建附属建筑物3座,包括2座灌溉涵洞和1座过水路面。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堤防工程级别为5级。工程总占地55.56hm2,其中永久占地16.75hm2,临时占地38.81hm2,项目设置施工生产区8处,临时施工道路23.189km。项目总投资8176.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9.48万元,占总投资的0.97%。

根据乌鲁木齐市清泽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5〕3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规划施工范围,严格控制占地面积,明确施工便道边界,施工过程中严格规定车辆和各类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减少扰动面积。土方开挖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措施,强化土石方、弃渣管理,严禁随意乱挖乱弃,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以利于植被自然恢复。落实《报告表》中的防风固沙、预防水土流失、恢复生态等措施。本工程占地类型包括农田、林地、草地等,项目施工前,应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征地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和恢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工程不设取土场和弃土(渣)场;施工场地四周应设置围挡防风阻尘,严禁大风天气进行大量土方作业,定期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洒水降尘。施工期拌合站在投料、搅拌工序会产生粉尘,通过定期洒水以及对易起尘物料加盖篷布的降尘措施,减少施工期扬尘。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台账。施工期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枯水期施工,施工期严禁在非施工侧河道布置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材料堆放场应尽可能远离河道,场地做防渗处理并设围挡措施,加盖篷布覆盖,减少雨水冲刷对水体造成的影响。施工期不设施工生活营地,依托附近民房,无生活废水产生。施工期拌合站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用于生产及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严禁施工车辆进入河道冲洗车辆。严禁将生活垃圾弃入河道。严禁向河内排放污染物。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高噪声施工机械的使用时间,配备减震垫与隔声装置。在奇台县古城乡段设置简易挡墙或移动式围挡,减轻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弃土优先用于主体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多余的弃土运至奇台县半截沟镇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进行填埋。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施工期隔油池产生的废油属于危险废物,在施工结束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理及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