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239号 关于新疆木垒县雀仁乡6号建筑用砂矿开采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10-30 12:19:26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239号

关于新疆木垒县雀仁乡6号建筑用砂矿开采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百升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木垒县雀仁乡6号建筑用砂矿开采区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木垒县325°方向,直距约27千米,矿区不在铁路、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200m范围以内,距离项目最近的S228省道位于项目区西北侧约1900m处,项目周边1km内无重要河流、重要水源地和环境敏感区等。矿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90°05'24.070",北纬44°01'40.510",占地面积66hm2,均为临时占地。矿山设计年开采建筑用砂90万m3,服务年限3年。项目建设1处砂石料矿,开采建筑用砂。砂矿设采砂区、筛选区、成品堆放区和临时堆场,配套建设生活办公、给排水、供电等公辅工程。总投资1310.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7.5万元,占总投资的5.15%。本项目为未批先建项目,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已对本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已对本项目进行行政处罚(昌州环罚〔2025〕2-03号),建设单位已完成罚款缴纳。

根据乌鲁木齐云创环安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县环评字〔2025〕3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控制开采活动扰动面积,开采过程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对分区开采已完毕的采坑及时进行回填、平整、绿化,开采完成后,筛分废土、废料,沉淀池泥土全部回填采坑,剥离的表土全部用于生态修复。闭矿期积极开展矿区生态绿化工作,矿区绿化面积不应低于原有荒漠草场植被覆盖度,对矿区地表建筑进行拆除,对地表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对陡坡进行削坡处理,防止水土流失。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剥砂石料工序及砂石料装卸工序采用雾炮喷雾抑尘,设置密闭上料口,砂石生产采用湿式筛分工艺,筛分过程密闭筛分并安装喷淋设施,砂石料皮带输送过程设置密闭传输廊道。采掘场地采用喷雾抑尘措施,大风天气不得生产。对进厂道路进行砾石复压硬化,矿区配备洒水车,采用洒水措施对道路进行充分预湿,运输车辆出厂沿规定的道路行驶,采取苫盖篷布措施;砂石料堆场四周设置严密围挡,采用密闭防尘布遮盖及洒水等措施,运营期产生的扬尘、汽车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收集至废水收集池,经沉淀池澄清后排入清水池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拉运至木垒城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严格落实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禁止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选用低噪声设备、减震措施,合理设置车辆进出通道,运输车辆限速行驶。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剥离表土分层有序堆放,闭坑时剥离表土用于矿区的生态恢复;沉淀池底泥、洗砂产生的砂土废料堆放于临时堆场,全部用于封场期生态恢复时回填;筛分工序产生的废石料堆放于临时堆场,用于采坑回填或场地平整、道路铺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拉运至木垒县城生活垃圾收集箱,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