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227号 关于新疆启疆鑫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及水泥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10-23 16:52:49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227号

关于新疆启疆鑫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及水泥制品

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启疆鑫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启疆鑫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及水泥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昌吉州奇台县闵奇石材产业园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31′38.755″,北纬44°1′42.761″,项目占地6600m2。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新建年产1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1条,新建水泥制品预制件生产线1条(包括蒸汽蒸养设备8套、钢模具200套等设备),年加工水泥制品预制件6万米(服务于奇台县农田灌溉渠项目)。项目主要生产原料为水泥、粉煤灰、砂石料等,本项目新建100t的水泥筒仓和100t的粉煤灰筒仓各1个,水泥、粉煤灰等粉状物料均放置在密闭筒仓中;新建2000m2封闭式原料库房用于存放砂石料。本项目采用电蒸汽蒸养设备及电采暖。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的6.67%。

根据新疆中津兴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5〕2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混凝土搅拌生产线设置于封闭厂房内,物料采取密闭输送方式,搅拌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管道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水泥与粉煤灰筒仓均自带脉冲反吹式除尘器,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筒仓顶部呼吸阀排放。砂石料场为全封闭式,并采取“篷布覆盖+洒水”的抑尘措施;项目设置洗车平台,运输车辆出厂时对车辆进行冲洗。运营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台账。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设备清洗废水及车辆冲洗废水通过三级沉淀池(总容积50m3)沉淀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园区管网排入奇台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全部回用于生产。沉淀池产生的沉渣、混凝土搅拌站实验产生的废混凝土块,用于厂区内道路、基层填筑综合利用。水泥预制件生产线产生的不合格产品送至一般固废填埋场。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危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648t/a,削减量从2023年奇台县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工程减排量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替代量(t/a)

污染物替代源

替代源基本情况

原有削减量(t/a)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颗粒物

0.648

2023年奇台县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工程

2023年已完成

292.85

109.5817

108.9337

说明:2023年奇台县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工程原有颗粒物削减量292.85吨,上一次替代S240线准东大井服务区至奇台公路改扩建项目临时厂区建设项目后剩余量为109.5817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108.9337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