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226号
关于玛纳斯县泰宏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保型建筑材料加工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县泰宏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玛纳斯县泰宏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保型建筑材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镇中心东南方向约6.5km处(玛纳斯县新集实业有限公司院内),地理坐标为东经86°19'31.006",北纬44°14'8.099",占地面积13000m2。项目新建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一条,设计生产能力20万吨/年,配套1台5t导热油炉融沥青,22KW燃烧器烘干砾石;水稳料生产线一条,设计生产能力26万吨/年。本项目总投资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7.22%。本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我局已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新疆瑜璟润城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中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5〕1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及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骨料(碎石)干燥工序燃烧器产生废气经1套“低氮燃烧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满足《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大气发〔2019〕127号)重点排放区域相应排放限值要求;导热油炉加工工序产生废气经1套“低氮燃烧器+烟气外循环”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重点地区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满足《关于开展昌吉州2022年大气污染物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2〕18号)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的要求;沥青储罐及出料工序产生废气经负压收集,采用1套“电捕焦油+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有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限值要求,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控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碎石料采取全封闭贮存,装载车转入料仓,冷料仓上方、出料口、卸料口设喷雾降尘,砂石料堆场采取“防风抑尘网(墙)+喷洒水”措施(依托新集实业现有堆场),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沥青烟、苯并芘、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台账。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车辆清洗废水依托新集实业厂区现有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新集实业厂区现有防渗化粪池处理,定期清运至玛纳斯工业园区塔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沥青混合料的生产,不合格骨料集中收集后交由供应商回收,沉渣定期清捞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沥青拌合残渣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导热油、废活性炭、沥青储罐油泥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2),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危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按规范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后,需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机制有效运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273t/a,二氧化硫0.16t/a,氮氧化物0.453t/a,挥发性有机污染物0.0162t/a,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污染物削减量实行倍量替代,为颗粒物2.546t/a,二氧化硫0.32t/a,氮氧化物0.906t/a,挥发性有机污染物0.0324t/a。削减量颗粒物、二氧化硫从2021年玛纳斯县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整治项目(15台)中调剂解决,氮氧化物从2021年心连心锅炉烟气超低改造项目中中调剂解决,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从2022年玛纳斯县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吨/年)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 (吨/年)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吨/年)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 (吨/年) |
颗粒物 | 2.546 | 玛纳斯县2021年淘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 | 2021年完成 | 57.4 | 9.7424 | 7.1964 |
二氧化硫 | 0.32 | 玛纳斯县2021年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项目 | 2021年完成 | 17.7765 | 3.0197 | 2.6997 |
氮氧化物 | 0.906 | 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 2021年提标改造 | 149.45 | 5.5012 | 4.5952 |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 0.0324 | 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 2022年完成 | 40.344 | 22.0562 | 22.0238 |
说明:2021年玛纳斯县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整治项目(15台),原有颗粒物削减量57.4吨,上一次替代新疆尼雅葡萄酒有限公司瓶库消防设施及燃气锅炉建设安装项目后剩余量为9.7424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7.1964吨,原有二氧化硫总量17.7765吨,上一次替代新疆农夫基地玛纳斯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8.86万吨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后剩余量为3.0197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2.6697吨;2021年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原有氮氧化物总量149.45吨,上一次替代新疆尼雅葡萄酒有限公司瓶库消防设施及燃气锅炉建设安装项目后剩余量为5.5012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4.5952吨;2022年玛纳斯县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原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40.344吨,上一次替代玛纳斯县唐氏兴万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剩余量为22.0562吨,本次替代后剩余量22.023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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