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212号 关于昌吉州玛纳斯县朗润固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废弃沙坑一般固废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9-26 18:35:18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212号

关于昌吉州玛纳斯县朗润固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废弃沙坑一般固废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你单位报送的《昌吉州玛纳斯县朗润固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废弃沙坑一般固废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区以南北疆铁路南侧220m,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20′43.855″,北纬44°12′11.639″。本项目利用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区南侧现有废弃沙坑的地势建设1座Ⅱ类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场占地面积267063.35m2,总库容2285320.15m3。填埋场服务年限为10年,固废填埋规模按照20万m3/a(667m3/d)设计,采用进占法进行填埋作业。服务对象为塔西河工业园区及玛纳斯县周边企业产生的以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除尘灰为主的I类、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填埋库区工程、截污坝、截排水沟)、辅助工程(进场道路、管理区、废料临时堆存区、渗漏监控系统)、公用工程(供配电、供暖、给水、排水、消防、清洗设施)、环保工程(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风险防范)及封场方案。本项目劳动定员21人,工作时间300天/年。本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7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39.03%。

根据新疆朗新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本项目符合利用现有废弃沙坑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项目建设符合《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昌吉回族自治州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动态更新成果》等相关要求。本项目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本项目选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中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与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区,在满足施工要求前提下须减少对施工场地周围土壤、植被和道路影响,不得随意扩大占地范围,严格落实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措施;对临时占地的开挖土方分层堆放,表土分层定点堆放。项目封场后按要求实施生态恢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废气,施工期须制定合理的施工、卸车、填埋计划,应采取施工现场设置围挡,严禁大风天气作业。控制堆土高度,每日洒水降尘或加盖防尘网,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或者采取篷布遮盖等措施并控制车速,对运输道路进行定期洒水降尘。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大量土方施工作业,物料运输、堆放须通过加盖篷布等措施,减缓施工扬尘对项目区大气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固废填埋作业过程采取定期酒水降尘、及时压实、固废运输车辆全封闭、车辆进出场进行清洗等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区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建筑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生活污水排入环保厕所,由吸污车拉运至玛纳斯塔西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填埋区和渗滤液收集池应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并建立防渗层渗漏监控系统、渗滤液收集池、地下水监测井。其中,填埋区以及边坡须采用的防渗材料厚度不小于1.5mm的厚复合型两布一膜(HDPE膜)作为防渗层。粘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0.75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填埋堆体渗滤液和生活污水,渗滤液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工艺:预处理+A/O+MBR)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后用于填埋场作业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表2中B级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

(四)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填埋场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对填埋区和渗滤液收集池进行防渗,设置雨、污分流导排系统;按照《报告书》要求开展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地下水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地下水及土壤污染,确保污染得到控制治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弃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施工弃土、建筑垃圾送当地指定弃土(渣)场处置,生活垃圾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清运至玛纳斯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施设备,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七)封场环境保护措施。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落实封场管理措施。封场后仍需对覆盖层进行维护管理,防止覆盖层不均匀沉降、开裂。封场后渗滤液处理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并继续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直到连续2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

三、落实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在项目实际排污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规范排污。

四、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制定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遵守风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件,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并做好以下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在固废填埋过程中要防止由于基础沉降、撞击或撕破,穿透人工防渗衬层;设置导流渠、排洪沟等,减少地表径流进入场地;地下水监测井布设、运营期及封场后地下水监测频次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本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洪标准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设计,在填埋场四周设置挡水堰。

五、项目正常投产3至5年内应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地下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六、项目运营过程中,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做到环保投资足额及时到位。应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