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210号
关于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320万吨/年洗煤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320万吨/年洗煤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阜康市晋商工业园区永鑫煤化有限公司厂内,地理坐标为东经88°28'7.444",北纬44°05'0.49",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占地面积71000m2。建设内容为:将现有跳汰系统部分改造为重介洗选系统,新增原煤受煤坑1座、破碎工艺生产车间1座,拆除原有厂房建设选煤工艺生产车间1座,新建选煤废水压滤浓缩车间1座;依托现有储煤棚、精煤棚,新建并改造胶带输送机栈桥、煤棚转载胶带运输机、胶带输送机栈桥以及转载点、卸料点,新建10m2危险废物贮存库1座,改造后整体原煤处理能力由原240万吨/年提高至320万吨/年(全部自用)。项目总投资6123万元,环保投资582万元,环保投资占比9.5%。
根据吉林岚璟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编制的《报告表》中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5〕3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及地点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运营期筛分破碎车间全封闭运行,在筛分和破碎产尘点上方设集尘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储煤棚、精煤棚全封闭运行并安装喷雾抑尘装置;在进料端加胶皮挡帘,原煤、中煤、矸石运送均采取密闭廊道输送,产品储运区设喷淋、雾炮装置,产品区、厂区道路全部硬化;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同时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4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厂界外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新增工作人员,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过程煤泥水、车辆冲洗用水、地面清洗废水经高效浓缩系统处理后进入澄清水池,全部循环回收利用,不外排,满足《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GB/T35051-2018)表A.1中洗水闭路循环一级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洗选煤矸石、尾煤泥外售至周边砖厂制烧结砖或粉磨站作为混合材料,除尘灰回收掺入产品,废弃滤袋交由厂家统一处置。同时,新建危险废物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中有关规定建设。产生的废机油等集中收集,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接收、转运和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呼图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编、评估和备案等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新增总量指标为颗粒物:10.368t/a,倍量替代量为颗粒物:20.736t/a。颗粒物出自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减排量。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 (吨/年)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 (吨/年)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吨/年)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年) |
颗粒物 | 20.736 | 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 2023年完成 | 131.6200 | 118.06234 | 97.32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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