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27号
关于凌远重工(新疆)高端装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凌远重工(新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凌远重工(新疆)高端装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木垒县民生工业园,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0°21'55.941",北纬43°56'49.281"。项目占地面积79994m2,新建年产4000套风电轴承,建设锻造车间、粗加工车间、热处理车间、精加工装配车间、成品库房、原料库房、备用车间、办公楼、研发楼、宿舍楼、食堂及活动室、消防泵房、值班室,以及材料设备、其他配套附属设施等。冬季取暖采用2台6t/h燃气锅炉(1用1备)。主要工艺:原料为外购成品圆钢,经粗加工、加热锻造、热处理(渗碳工艺)、精加工、清洗、组装、注脂和压盖、防锈处理和包装等工序,产品为风电轴承。项目总投资100000万元(1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22.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12%。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已提供不予以处罚的材料。
根据新疆会清元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县环评字〔2025〕1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施工扬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热处理工序(未经冷凝管收集的淬火/回火工序和渗碳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甲醇,经收集后共用一套处理设施(冷却+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相关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非甲烷总烃和甲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机加工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燃气锅炉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满足《关于开展自治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物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2〕18号)中相关标准要求(氮氧化物:50mg/m3)。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厂界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运营期项目产生的切削液调配水循环利用,不外排;设备冷却排水和锅炉软水制备废水作为清洁下水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木垒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机器设备均设置在室内,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包装物定期清理,回收利用;施工区设立垃圾收集箱,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运营期产生的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原材料和废离子交换树脂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定期回收;淬火槽油泥、废切削液渣、清洗沉渣、废活性炭、废滤芯、废包装桶、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后,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1.22t/a、二氧化硫:0.03t/a、氮氧化物:0.21t/a、VOCs:0.12t/a,从木垒县2022年清洁取暖工程替代。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VOCs | 0.12 | 木垒县2022年清洁取暖工程 | 煤改电 | 24 | 24 | 23.88 |
颗粒物 | 1.22 | 木垒县2022年清洁取暖工程 | 煤改电 | 160 | 160 | 158.78 |
二氧化硫 | 0.03 | 木垒县2022年清洁取暖工程 | 煤改电 | 24 | 24 | 23.97 |
氮氧化物 | 0.21 | 木垒县2022年清洁取暖工程 | 煤改电 | 17.6 | 17.6 | 1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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