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26号
关于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现代农业精深加工示范区集中供热改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精深加工示范区集中供热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精深加工示范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05'59.453",北纬44°11'3.368"。项目拟将原农博园供热站的1台65t/h燃煤锅炉拆除,在原址新建一台40MW的电锅炉,在示范区新建1台65t/h的燃煤锅炉供热。主要建设内容有建设1台65t/h的燃煤蒸汽锅炉及配套附属设施,同时新建2套处理能力为80t/h的软水装置,新建60m3的灰库、100m3的渣仓、30m3的石灰石仓各1座,新建10m2的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1座20m3柴油储罐等配套设施。煤炭的储存依托示范区原有的3500m2的封闭式煤场。项目总投资56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46万元,占总投资的18.65%。
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局的审查意见(昌农高环函〔2025〕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煤锅炉烟气通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SNCR)+SCR+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后经现有80m高的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执行《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超低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本项目采用封闭式输煤廊,煤炭运输使用封闭式运输车,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厂界监控浓度标准(1mg/m3)。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暂停使用65t/h煤锅炉,启动40t/h的天然气锅炉。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是锅炉排水、软水系统再生废水及脱硫废水等。锅炉排水及软水系统再生废水循环使用,脱硫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用于煤场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排入园区下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具有减震、降噪、隔声、消声设计的设备,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和废布袋送至一般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置;炉渣和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本项目一般固废暂存处应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规范化建设。危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和转移。生活垃圾暂存于生活垃圾箱,定期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颗粒物排放量1.84t/a,二氧化硫排放量6.15t/a、氮氧化物排放量11.49t/a,倍量替代量为颗粒物3.68t/a,二氧化硫12.30t/a,氮氧化物22.98t/a,从拆除的新疆农业博览园65吨燃煤锅炉原有总量指标中解决。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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