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123号 关于木垒县四十个井子西220kV汇集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5-24 19:05:24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123号

关于木垒县四十个井子西220kV汇集站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陕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木垒县四十个井子西220kV汇集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建设1台250MVA主变压器,新增占地面积17870m2。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8万元,占总投资的1.53%。

根据新疆绿境天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环评字〔2025〕1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保护措施。汇集站施工活动限制在站区范围内,施工完成后立即清理施工迹地,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加强施工场地的水土流失防治;项目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区域进行土地平整,自然恢复;采取铺设碎石、机械压实、洒水和防尘网等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运输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行驶,控制扬尘污染;汇集站附近的道路在车辆进出时洒水,保持湿润,减少扬尘;临时堆土应及时苫盖,易起尘的裸露土地及时洒水抑尘。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汇集站工程施工期依托站内前期设置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对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场地周围的拦挡措施,在施工场地修建临时沉淀池,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做好新建事故油池防渗,达到重点防渗区等效粘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的防渗技术要求。

(四)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汇集站运行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严格操作规程,限制夜间施工;运行期做好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汇集站运行期间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分别收集存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施工完成后应将混凝土余料和残渣及时清除,做好迹地清理工作;汇集站内事故变压器油暂存于事故油池内,废铅蓄电池、废润滑油暂存至危废贮存库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工程竣工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