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1-06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兴之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建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DGBE62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创业大道41号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8月2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4年8月投入生产,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内容,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填报相关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22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22日),证明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陈建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2025年7月22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调查照片、影像资料1份(2025年7月22日),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事实和执法人员执法调查过程。
4.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兴之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高环发〔2021〕30号)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2日),证明你单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再生利用项目已获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5.你单位提供的《新疆兴之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再生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已通过自主验收。
6.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应按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7.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企业截图和单位从业人员社保缴纳凭证,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1-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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