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1-01号(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6-14 17:12:03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1-01号


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小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MA77PQEU87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化工新材料产业园

我局于2025年4月5日、4月14日、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5日,执法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DW001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平均值为360.7㎎/L(排放标准50㎎/L),氨氮平均值为66.5㎎/L(排放标准8㎎/L),总磷平均值为3.15㎎/L(排放标准0.5㎎/L),总氮平均值为93.8㎎/L(排放标准15㎎/L),悬浮物平均值为351.7㎎/L(排放标准10㎎/L),超过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

2025年4月5日至2025年5月5日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控数据的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排放限值50mg/L)超标31天,最高值为396.7mg/L,最低值为75.9mg/L;氨氮日均值(排放限值5mg/L)超标30天,最高值为34.1mg/L,最低值为8.93mg/L;总氮日均值(排放限值15mg/L)超标31天,最高值为54.586mg/L,最低值为16.046mg/L;总磷日均值(排放限值0.5mg/L)超标23天,最高值为3.037mg/L,最低值为0.53mg/L,超过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5年4月14日、2025年5月6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2025年4月5日、2025年4月14日、2025年5月6日),证明你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4月7日),法定代表人韩小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4月5日),法人代表证明1份(2025年4月5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025年4月5日)和被调查人邓万虎、廖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14日),证明邓万虎、廖静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现场调查照片、影像资料1份(2025年4月5日、2025年4月14日,2025年5月6日),证明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事实和执法人员调查过程。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呼图壁县工业园区化工园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3〕1225号)复印件1份(2025年4月14日),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厂项目及污水处理工艺、排放标准已获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6.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委托新疆齐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25ZXWZ005),证明2025年4月5日你单位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水污染物排放超标。

7.你单位提供的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报表(2025年5月6日),证明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事实。

8.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书编号:916523237760661622001U)(2025年4月1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化学需氧量50㎎/L、氨氮5㎎/L、总磷0.5㎎/L、总氮15㎎/L、悬浮物10㎎/L。

9.你单位提供的《呼图壁县工业园化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2025年1-3月在线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2025年5月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已通过验收,每月比对监测结果合格。   

10.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截图和单位从业人员社保缴纳凭证,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11.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1-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畜禽养殖废水。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逾期未整改 。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较重。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零柒佰元(3707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