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水保字〔2026〕36号
关于奇台县碧流河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奇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奇台县碧流河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和委托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奇台县碧流河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
奇台县碧流河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位于奇台县南部碧流河镇,工程改造渠道总计9条,改造渠道总长49.66公里。项目详情略。工程总投资10702.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7216.56万元。本工程计划2026年10月开工,2027年11月完工,建设总工期14个月。
昌吉州水利局组织专家对《奇台县碧流河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方案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补充完善,经专家组复核同意通过技术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属于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地貌类型主要为冲洪积平原;土壤类型主要为灰漠土;灌区林草植被主要分布有新疆杨、芨芨草、锦鸡儿、苦豆子等,植被覆盖度约10%。项目区属北方风沙区,所在区域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为1000t/(km²·a)。工程所在区域涉及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后续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控制和减免因工程建设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3.25公顷,防治责任主体为奇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经测算,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土壤流失预测总量为7164吨,其中新增土壤流失量4047吨。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重点区域为渠道工程区,重点防治时段为施工期。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进行防护,强化弃渣综合利用;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该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52.80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水土保持投资17.34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35.46万元。依据方案报告确定的征占用土地面积632500平方米,扣除免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占地148382平方米后按484117平方米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项目开工前须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84117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监理、管理等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本项目开工时及时向昌吉州水利局书面报备开工信息,在建设过程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管及成果报送工作 的通知》(新水办〔2021〕38号)要求及时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督促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填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六)及时向昌吉州水利局和奇台县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并主动接受对自主验收的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