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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阜康黑沙梁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6-04 17:29:59 来源: 昌吉州水利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水字〔202528

 

 

关于昌吉阜康黑沙梁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

你单位《国网昌吉供电公司关于审批<昌吉阜康黑沙梁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和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昌吉阜康黑沙梁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

昌吉阜康黑沙梁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线路起于昌吉阜康黑沙梁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甘泉堡段)#27号塔,止于阜康黑沙梁220kV升压汇集站,线路起点坐标为东经87°48′03″、北纬44°22′23″,终点坐标为东经88°20′27″、北纬44°16′50″。该送出工程新建架空线路总长度为63.2km,采用单回路架设。全线共计新建铁塔182基(直线塔147基,耐张塔35基)。本工程总占地面积40.8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16公顷,临时占地39.72公顷。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13.08万立方米,其中总挖方5.40万立方米,总填方7.68万立方米,总借方2.28万立方米,无弃方,不设置取料场和弃渣场。本工程计划于20256月开工,20265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工程总投资1638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457万元。

昌吉州水利局组织专家对《昌吉阜康黑沙梁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以会审形式进行了技术审查,方案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补充完善,经专家组复核同意通过技术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地貌类型主要为冲洪积平原、沙漠;土壤类型主要为漠土、风沙土;植被类型属荒漠植被,工程沿线整体林草覆盖率约5%-10%。项目所在区域土壤侵蚀类型为轻度风力侵蚀、伴有水力侵蚀,冲洪积平原区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为1300t/km²·a);沙漠区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为1800t/km²·a)。工程所在的阜康市属于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自治区级2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后续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控制和减免因工程建设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0.88公顷,防治责任主体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经测,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土壤流失预测总量为8101,其中新增土壤流失量3991。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重点区域是塔基及塔基施工场地区和施工道路区,重点防治时段为施工期。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进行防护,强化弃渣综合利用;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该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633.59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水土保持投资314.48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319.11万元。依据方案报告确定的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工前须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40880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监理、管理等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开工时及时向昌吉州水利局书面报备开工信息,在建设过程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督促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填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五)及时向昌吉州水利局和阜康市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主动接受对自主验收的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255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