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律许决〔2026〕(07)10号
关于准予张宇辰等14人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张宇辰等14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张宇辰等14人律师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1.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 张宇辰
2.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 牛宇聪
3.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 葛 强
4.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 马 清
5.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 项心悦
6.新疆准东律师事务所 高金龙
7.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金 琳
8.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唐 燕
9.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刘晓茁
10.新疆智茂(昌吉)律师事务所 肖庆龙
11.新疆智茂(昌吉)律师事务所 张栩诚
12.新疆智茂(昌吉)律师事务所 闫 华
13.新疆鼎信旭业(昌吉)律师事务所 杨子薇
14.新疆双信(玛纳斯)律师事务所 鲁芝子
以上准予律师执业人员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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