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吴建红等2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司律许决〔2026〕(07)11号
关于准予吴建红等2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吴建红等2人: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吴建红等2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 名 原律师执业机构 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吴建红 新疆鑫仕民律师事务所 新疆方量律师事务所
2.曾 媛 新疆金仕成(昌吉)律师事务所 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8月10日
上一篇: 关于准予变更新疆金...
下一篇: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