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徐倩等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新司律发〔2026〕(07)3号
关于同意徐倩等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徐倩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徐倩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徐 倩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李世军 阜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阜康市卫生监督所)
3.张 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昌吉执法支队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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