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杨静等2人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司律许决〔2026〕(07)4号
关于准予杨静等2人律师执业
行政许可决定书
杨静等2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杨静等2人律师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1.新疆聚广(阜康)律师事务所 杨 静
2.新疆双信(玛纳斯)律师事务所 阿莲古丽·达力汗
以上准予律师执业人员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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