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变更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协议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司律许决〔2026〕(07)3号
关于准予变更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章程及
合伙协议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及合伙协议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及合伙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
准予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及合伙协议。
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经办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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