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昌州)市监强制〔2026〕1号(新疆****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06-08 17:24:31 来源: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昌州)市监强制〔2026〕1号


当事人:新疆****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0y67

住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闽昌工业园区纬*路厂区*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马*兵  

身份证件号码:652301********1532  

联系电话:139****7082  


经查,你(单位)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